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听证程序的内涵 听证制度是从英美普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中演化而来的,立法上最早 规定听证制度是 1946 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听证制度的内涵是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理 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出行政的公正。听证程序有广义和狭 义两种,所谓广义的听证是指把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统称 为听证。狭义的听证是指将听证界定为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 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是一种正式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形式。在行政程 序中应用听证,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起到了约束作用。 (二)听证程序的功能 确立听证程序是为了赋予受行政机关决定影响的当事人为自己的权益 实行辩护的权利。是利用法律手段促使行政机器有效运转的管理方法。 听证程序有三大功能: 1、保护功能。听证的本质在于给有利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允许当 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当面质证和辩驳,给当事人一种事前自卫的权利。 通过这种程序来发现真实,校正片面的理解,总结出准确的处理方案。 当事人能够在听证程序中对付非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直接的积极作用。 2、监督功能。行政处罚在行政管理中适用广泛,要求行政机关在行 使行政处罚权时,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它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一 些积极的正面效应,通过听证,直接审查行政机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 是否准确。对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十分必要,从而促动 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提升行政效率。 3、教育功能。通过听证,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工作中必须依法 行政,公开公正处理或处罚决定,减少行政争议,改实行政管理,提 升执法水平;让当事人了解法律法规,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起 到了积极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让旁听群众通过双方辩论获得法制教 育,提升公民法制观点。 (三)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 听证程序的两大基本原则是: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听证 程序的基础,公正原则是听证程序实现价值的目的,两者相辅相成。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与听证程序的性质相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 一个基本要求,现代法律追求民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强调行政公 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听证理应以公开 方式举行。听证公开有两个方面功效:一是有利于保证行政处罚全面、 客观地行使;二是有利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提升公民的守 法意识。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公平正值,没有偏私。主要包括两方面 内涵:一是指立法公正,在相关听证方面,听证主体包括听证组织机 关、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参与人的听证权利和听证义务的设定都应一视 同仁,公平对待;二是执法公正,通过赋予当事人告知权、听证权、 陈述权等权利,变以往执法主体对受罚主体的单向管理为双向制约, 变当事人的事后救济为政府的事先、事中控制,最大限度地规范行政 执法,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听证程序的分类 听证程序按实施的时间先后不同分为事前听证和事后听证。 1、事前听证。事前听证指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实行的听证。事前 听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的侵害。促使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保证行政决定合法公正 性。从而提升行政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我国行政处罚听证是正式 的事前听证。 2、事后听证。事后听证指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后实行的听证。事后 听证能够方便行政机关迅速作出决定,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在事 后要求实行符合该决定具体情况的听证。如果不损害当事人的权利, 对当事人不产生无法补充的损失,行政机关能够决定采用事后听证的 形式。如涉及金钱利益的行政裁决,一般采取事后听证的形式。 (五)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特征 行政处罚听证是指狭义的听证,“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 及其证据实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①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法律特征为: 1、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临时召集的,听证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理应 事人申请临时召集。它不同于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由法定的复议机 构和仲裁庭举行,也不同于行政、民事和刑事审判,由人民法院实行。 在我国不设独立的行政法院或行政法官,听证一般是在行政机关内部 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实行。 2、听证采取辩论式的审理方式。审理人员站在与案件无关的第三者 立场上,由双方提供证据,互相辩论,审理人员不发表任何意见,仅 仅主持审理过程的实行,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并加以辨别的法律制 度。 二、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定及存有问题 (一)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前就已经有了听证程序的部门规定。如国 家税务总局 1990 年制定的《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办法〈试行〉》第 15 条规定:“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将认定的事实同被查处的对象见面, 认真听取其申辩,然后写出调查报告。”又如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 年 7 月发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20 条至 22 条规定: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理应将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技 术监督行政部门审理。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理应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设立相对应的案件审理组织。案件审理组织经集体评议后,提出案件 处理意见。”此外还有一些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合议方能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从而保证了执法的公正性。上述一些部门规定是听 证程序的一部分,包含调查者与裁决者相分离的规则。 我国于 1996 年 3 月 17 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 42 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 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理应告知当事人有要 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理应组织听证。当事人不 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理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 日内提出; B、行政机关理应在听证的 7 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 点; C、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D、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E、当事人能够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 1 至 2 人代理; F、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 建议;当事人进申辩和质证; G、听证理应制作笔录,笔录理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相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能够看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属于正式的事前听证,其主要 规定能够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听证的原则。听证会举行要求公开原则和职能分离的原则。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实行有效的监督,防止 行政部门个别人滥用职权,是预防腐败的关键。但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职能分离原则。职能分离原则要求法官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 行政机关内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从事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的行政 人员理应彼此独立、各司其职,不得从事与其职责不相容的活动。职 能分离原则克服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