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生产方案编制导则
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 编制说明 为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安监 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总结并吸取了近年来区内外化工装置试 车工作经验,借鉴原化学工业部、山东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了 《内蒙古在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 (试行) 》 。本规范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 则、生产准备、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停车、生产考核、附则及六个附件和两个附录。 本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规定了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工作 的主要程序和内容要求, 试车前必须具备的条件, 试车的基本程序,试车应达到的标准要求 等,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化工装置的安全试车工作。各有关单 位在执行本规范时,应认真总结试车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规范。 目 录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生产准备 第一节一般规定………………………………………………….5 第二节组织准备………………………………………………….7 第三节人员准备………………………………………………….8 第四节技术准备……………………………………………….10 第五节安全准备……………………………………………….14 第六节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17 第七节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19 第八节其它准备……………………………………………….20 第三章预试车 第一节一般规定……………………………………………….22 第二节单机试车……………………………………………….24 第三节工程中间交接………………………………………….26 第四节联动试车……………………………………………….28 第四章化工投料试车 第一节试车条件……………………………………………….30 第二节试车方案及标准……………………………………….30 第三节倒开车……………………………………………….33 第四节试车队伍……………………………………………….33 第五章停车 第一节常规停车……………………………………………….34 第二节紧急停车……………………………………………….36 第六章生产考核 第一节试车总结……………………………………………….38 第二节稳定运行考验……………………………………….39 第三节生产考核……………………………………………….40 第七章附则……………………………………………….42 附件: 1、 《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45 1 2、 《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50 3、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54 4、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72 5、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员管理办法……………………80 6、化工装置安全试车流程图…………………….82 附录: 1、用词说明……………………83 2、参考资料……………………8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 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 稳定、持续运 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安全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应遵守本规范; 小 型化工装置执行本规范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有关的试车程序和内容要求。 长周期停车、 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开车工作, 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药、轻工、冶金、建材等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的试车工作,可参照 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套引进化工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的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化工装置试车分为四个阶段, 即试车前的生产准备阶段、 预试车阶段、化工投料试 车阶段、生产考核阶段。从预试车开始,每个阶段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要求, 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 第四条化工装置试车及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必须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安全工作必须贯穿试车的全过程。 第五条化工装置试车工作应遵循“单机试车要早,吹扫气密要严,联动试车要全,投料试 车要稳,试车方案要优,试车成本要低”的原则,做到安全稳妥,力求一次成功。 第六条建设 (生产) 单位, 应负责化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筹集、 组织建设或检维修、 生产准备、试车、生产考核等各项工作。化工投料试车的组织和指挥、生产考核工作的组织 必须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 第七条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将 试车日期、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 救援组织、设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按 《危险化 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8 号)规定,编制试生产(使用)方 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章生产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生产准备工作应从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开始 。建设(生产)单位应 将生产准备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的总体统筹计划,及早组织生产准备部门及聘请设计、施工、 监理、生产、安全方面的专家,参与编制化工项目建设统筹计划,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 及设计变更、非标设备监造、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调度等工作,办理技术交底、中间交 接、工程交接等手续,并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 (详见附件 1: 《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 制提纲) 。 第九条生产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检查和确认以下条件: 2 1、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必须成熟、安全可靠。 2、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其它全部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确保质量 合格。 4、建设项目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质量控制,进行化工专业工程质量监督。 5、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设施必须和主体装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符合相关要求,经相关检验测试合格并满足试车需要。 6、所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必须经法定检测检验合格, 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否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7、化工装置必须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应进行强 度试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并有合格的质量证明书。 第十条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计划的要求, 完 成全部生产准备工作。 要组织设计、 施工、 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 “三查四定” (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 ,制定 试车方案,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 第二节组织准备 第十一条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建设(生产)单位应及早组建生产准备及 试车的领导和工作机构,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一 组织和指挥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等工作。避免因生产准备工作的延误影响试车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导化工装置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