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试试 论论 应应 收收 账账 款款 质质 押押 融融 资资 业业 务务 的的 风风 险险 及及 其其 控控 制制 措措 施施 应收账款的产生是企业采用信用销售方式所产生的,即是企业通过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交易方式向单 位或个人销售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债权。 这种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易的基本形态, 也是生产经营者之间 以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信用的重要形式。 这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迅速扩大市场份额, 但同时也占用 了企业大量资金。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 年 11 月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额达45006 亿元。 当前大型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获得资金造成金融脱媒现象, 而中小企业又因为不动产担保不足而无法获得银行 资金支持。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估算,全国中小企业大约有60%的资产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其中应收账 款约为 15 万亿元。因此,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不仅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可以为商 业银行开拓出新的业务领域,对其来说无疑是信贷业务的蓝海领域。 目前,《物权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为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开 展提供了较规范的制度平台,但由于该业务自身的特殊性, 对商业银行来说存在一定的业务风险, 致使商业银行 在此项业务上仍处于观望或试点阶段。 这在中西部地区商业银行中表现更为突出。 因此,本文拟对开展应收账款 质押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点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以期为商业银行在开展该项业务有所裨益。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基本流程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基本流程 《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从法律上给予了明确。《物权法》第223 条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 第 228 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 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 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 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进行了明确定义和细分。 该办法将应收账款定义 为“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 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 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同时明确应收账款包括销售产生的债权, 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 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基本流程可以设计如下: 图图 1 1: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基本流程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基本流程图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分析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分析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规范明确, 操作流程相对简单,且贷款具有自偿性或闭合性 (指还款来源并不依赖授 信主体,而是通过销售货款的回收自动产生偿债资金) ,但是目前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对该业务仍然处于摸索和试 点阶段。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计,目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主要集中在广东、北京、上海、江苏等经济 发达地区。 该业务之所以难以迅速推广,主要是由于该业务与商业银行传统授信业务相比, 其在授信主体信用状况、担 保落实情况、授信方案设计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或者说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风险点相对较多, 该业务的风险主要 涉及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多种方面。 (一)信用风险分析 美国货币监理署 (OCC) 认为应收账款和存货融资 (ARIF, Accounts and Receivable and Inventory Financing) 最重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该风险存在于信贷评估、贷款审查、贷款管理和债务清算等各个环节中。 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基本流程图可见, 该业务是一种自偿性或闭合性授信业务, 银行对于还款来源的考 虑更多的是商品交易能否顺利完成, 第三方债务人到期偿还能力是否可靠。 因此,该业务的信用风险包括业务中 各主体的信用风险和融资安排的风险。 1.借款人本身的信用风险 该风险是指借款人因自身经营管理、 财务状况、所在行业变化、宏观经济和政策变化等多种因素导致借款人 无法按期偿还银行借款的风险。 2.第三方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该业务主体虽然不与银行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该业务主体能否履行与借款人的商业合同则直接关系 到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因此,第三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是信用风险分析的一个关键点。 影响第三方债务人 能否如期履约的因素主要有内部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实力、企业市场竞争力、行业环境、宏观经济情况等。第三 方债务人产品市场竞争力强,整个企业的生产、销售运转流畅,这为其商务合同的履约提供了保证。同时,行业 环境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营运转,例如在2008 年钢材、铜价大幅下跌,而铁矿石、铜精矿价格仍然高企的 时候,企业生产越多亏损越多,这必然对企业的履约能力造成很大影响。 3.融资安排的风险 融资安排是指借款人的借款期限设计必须和借款人与第三方债务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安排相吻合。 假设第三方 债务人的还款时间在 4 个月后,那么借款人的借款期限设计为6 个月较为合理。如果借款期限设计为12 个月, 则会导致借款人挪用或者与第三方债务人合谋挪用既定的偿还资金; 如果借款期限设计少于4 个月, 显然无法实 现借款人的融资目的。 (二)法律风险分析 我国法律上虽然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的特点和应收账款自身的特点都 决定了该业务在法律上仍存有一定的风险。 1.第三方债务人的抗辩权、抵销权 应收账款的出质中,债权的出质并不能消除第三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所拥有的权利。第三 方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抗辩权、抵销权,如提出债权无效或可撤销、同时履行抗辩、诉讼时效抗辩、行使抵销债 务的权利等。 2.应收账款质押的有效性 应收账款质押在实质上启动了债权转让程序,根据《合同法》第79 条规定,根据合同性质或者按照当事人 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另外,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所产生的应收账款, 公路、 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虽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将其纳入应收账款范围予以质押登记公示,但 是其他相关文件对其质押仍有相应的规定,仍要落实履行,否则会导致银行的质权无效。 《合同法》第 80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如没有相应的通知程序,则质权人行使应收账款质权时,应收账款债务人可凭借不知道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抗辩。 3.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下的银行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应收账款担保不同于动产或不动产担保, 在追偿的过程中没有优先受偿权, 在应收账款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的情形下,质权人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使应收账 款质押无法像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一样,提供给质权人“完全”的保证,不能受偿的风险也进一步扩大。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