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合同通用条款
设计合同通用条款 委托方发包人 承接方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工程 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论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1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 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业特点填写 根据行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 费用 7.1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万元。收费依据和 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 方商定。 7.2 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 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 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 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 2 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人提交 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 费总额的 30%计 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 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 50%计 万 元施工图完成之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提交基础资料 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 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 同第六条规定 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限 15 天以上时设 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 3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 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 或所提交资料 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 、 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 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 充协议或另订合同 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 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 作发包人应支 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 设计工作的 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 量不足一半时 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 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 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 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 付。 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 工的标志未 收到定金 延。 9.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支付一天应 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 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的开工时间切交付文件的时间顺 每逾期 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 4 间顺延。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 包人的上级或设计 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 应付的设计费 须征 发包人均应支付 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 得设计人同意 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 等方面的便利 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 人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 电话、复印、 办公等费用。 包括传真、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 本合同第六条 规定的内容、 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 9.1.1、 9.1.2、 9.1.4、9.1.5 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按 。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 5 量负责。 9.2.2 设计合同使用年限为 年。 9.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工作。 9.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设计人 设计错误造成 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 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系 部分的设计费并根 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失的 %。 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 减收该项目应 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接触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 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 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 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 根据审查结论 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 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处理有关 6 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 设计问题和参加竣 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应负责上述工作 所需工作量向发包 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对方的资料及文 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 生以上情况泄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 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可按 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 可由当地建设 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 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 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 成仲裁书面协议的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发包人要求由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 关问题时双方 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7 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准指定建筑材料、 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 商。发包人需 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 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 从询价、 对外谈判、 国内外技术 考察直至建厂投产的各个阶段 员参加。出国费用 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另行签订 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 12.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 协议并支付费 用。 12.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 本合同双方签订盖章即生效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 12.8 本合同生效后 规定的审查部门 备案双认为必要时 定的义务后 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 本合 8 同即行终止。 12.9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 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