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工艺事故管理
设备、工艺事故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设备、工艺事故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总总则则 第 1 条为使公司领导及时掌握和分析事故发生的情况原因,以及 采取措施,减少消除事故,接受教训,使设备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提高设备运转率,依据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 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本办法所指设备事故包括以下各项: (一) 、机械设备故障:是指生产工艺流程中机械设备所发生的损 坏; (二) 、动力设备故障:是指生产所用动力设备(包括电子设备)如 电动机、供电、供水等设备发生故障和损坏; (三) 、工业运输设备事故:是指生产专用装载机、汽车等发生故障 或损坏; (四) 、其它设备事故:是指工器具、化验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造成 损坏; (五) 、工艺事故:是指生产工艺线上由于操作等原因造成停窑、停 磨等事故,如堵料、结蛋、掉砖、红窑、饱磨等; (六) 、非责任事故:由于外部原因造成的,如雷电、线路跳闸、水 灾等; 第 3 条凡是在生产过程中的设备因非正常原因损坏(通常是人为 责任性的)而造成停产,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为设 备事故,从设备事故发生停止运转到恢复完好状态的时间为事故时 间;工艺事故从事故发生时起至窑投料时终止为事故时间;利用机 会抢修检修事故隐患设备,在点火升温前结束的不计影响时间(结 束在其他原因之后,便计影响时间) ; 第 4 条由于发生严重设备缺陷被迫立即停车的,即使接近检修计 划的停车时间,也应按事故处理计算时间,但事先主动掌握(有记 录等凭证)设备的缺陷和不正常现象,及时采取措施和修理,虽然 造成停产情况,可不按事故论,作为设备故障单独统计; 第 5 条虽造成设备停机,但设备本身并未损坏或损坏极轻微(如 连续生产中自动控制系统的各种保护性跳闸、继电器接点的烧损 等) ,为排除故障所占用的停机时间虽超过规定限额,也作为设备故 障单独统计; 第 6 条设备事故按经济价值和效益分为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 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三类; 第 7 条一般设备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一般设备事 故: (一) 、生产工艺线的连续运转设备发生损坏,影响生产线或主 机停机 8 小时以内,或非连续生产设备(如破碎机、空压机、输送 设备等)发生损坏,影响该生产线或主机每班生产作业计划产量 25%—40%之间的; (二) 、动力设备发生损坏影响全厂停电不足 20 分钟的,或一 条工艺线停电不足 25 分钟的; (三) 、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下 第 8 条重大设备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重大设备事 故: (一) 、生产工艺线的连续运转设备发生损坏,影响生产线或主 机停机 8 小时以上 6 天以下,或非连续生产设备(如破碎机、空压 机、输送设备等)发生损坏,影响该生产线或主机每班生产作业计 划产量 40%以上 18 个班以下的; (二) 、动力设备发生损坏影响全厂停电 20 分钟及以上的,或 一条工艺线停电在 25 分钟及以上的,有时虽未超过上述时间但影响 主机停机 8 小时以上的; (三) 、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四) 、受压容器以及煤粉制备、输气管道、除尘设备、罐体等 系统的设备爆炸事故;高速设备的飞车事故;或因设备事故造成的 人身伤亡事故; 第 9 条特大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特大事故: (一) 、构成重大设备事故,并造成人员重大事故的; (二) 、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 、因设备事故直接引起一个车间的火灾、爆炸、厂房倒塌 等灾难的; 第 10 条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的 扩大,并当即报告车间领导和生产调度,车间和设备科迅速组织力 量处理; 第 11 条事故发生后,车间有关领导要组织好事故现场的保护,遇 有伤亡要组织好救治工作,对设备的运行记录,巡回检查记录紧急 封存交给设备科专管设备的技术员;设备科负责组织对现场的清查 工作,做好详尽的现场调查记录,必要时应绘制简图,并拍摄有分 析价值的黑白照片或彩照(应附带标尺) ,以作为事故的分析、检修 和改进的依据; 第 12 条事故发生的车间,车间主任需组织分析初步的事故报告,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回设备科;设备科负责组织一般事故的分 析、调查,参加人员有车间主任、副主任、操作员及生产班组有关 人员,设备科科长及厂级分管干部参加;重大或特大设备事故由副 经理组织有关单位、领导调查分析; 在调查分析的过程中,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 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和干部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 施不放过; 第 13 条事故分析清楚后,分层次(车间、设备科)拿出对责任人 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由设备科整理成标准的事故分析报告,报 副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批注处理意见(一般事故由设备科科长签 字备案) ;设备事故的处理结果首先与责任者见面,而后由车间组织 组织职工大会讲清事故的原因与处理意见,教育群众,防范未然; 分析事故的全部原始资料及事故报告由设备科整理归入《设备事故 档案》存查; 第 14 条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设备科应在 30 分钟内电话 报告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设备管理专员,并在恢复开机5 日内报送特大设备事故报告表。情况复杂时,应另作专题报告; 第 15 条设备科是设备事故管理的职能部门,需充分了解生产设备 的动态,要求每天派人到调度室了解生产各车间设备运行情况,统 计设备、工艺生产故障情况 第 16 条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进行适当处罚,关键在于 以设备安全教育和员工技术培训为主进行教育。 第 17 条凡发生设备、工艺事故,所属车间 24 小时内写出事故报 告,并交回设备科,未及时写出事故报告交给设备科,考核车间主 任 50 元/次; 第 18 条普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责任的轻重 进行考核,考核金额为 50—200 元 第 19 条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损失大小对对 责任去向 不者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考核金额 200—1000 元 第 20 条特重大事故的责任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损失大小对责任 者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考核金额为 500 元以上,降级、降职、调 离岗位开除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和人为故意均交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