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借阅制度
- . 1、存档病历限于本院在职有关医务人员借阅,并需到病案室 办理借阅手续。 2、律师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要出具本人明及所要复 印病历患 者本人的委托书,由医务科办理手续前方能借阅和按规定复 印。 3、患者本人或死者配偶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有 效明,并写申请,经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前方可按规定复印 或借阅。 4、 病历借阅者对所借病历应妥善保管和管护, 不得转借、 涂改、拆散、缺页和丧失,借阅病历不得复印外传。 5、病历借阅者应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将所借病历 之容随意外泄。 6、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的单份病历可随时借阅。因科研、 教学需借出数量较多的病历时,应经医务科同意,与病案室 联系后,病案室按数按时提供,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周。 7、借出病历如遇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病案室可随时通知 调回。 8、 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种要求及借口, 病案管理人员可给予 拒绝。 病历借阅制度病历借阅制度 病历复印制度病历复印制度 . word.zl. - . 一、 可以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人员及机构: 1、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二、 申请人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 有效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 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明、 申请人与患者为近亲属关系的 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 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明、死亡 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与死亡患者 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承办人员有效明,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 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身份印件,经办 人员的有效明,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 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三、 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可予以复印或 复制: 〔必须在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限完成病历资料后予 . word.zl. - . 以提供。 〕 1、患者转科的; 2、长期住院患者间隔一个月以上提出复印或复制要 求的; 3、患者在本机构诊疗活动终结的;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5、患者死亡的; 6、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包括: 住院志 〔即入院记录〕 、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 、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 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五、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 历资料, 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 的有效明,并经医务科审核。 六、 病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复印工作。特殊情况 外,由家属、医护人员共同去院外复印,费用由患方支 出。 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 应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进展, 复印或复制完后,经申请人核对无误,方可在复印或复 制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七、 病案室应设立病历复印登记本, 申请人充分查对病历复 印件,核对无误后,必须签字留档。 . word.zl. - . 八、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医院负责医疗效劳质量监控的部 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其代理人在场情况下封 存死亡病历讨 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 录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病历由医疗质量监控的部门 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九、 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 可以按照卫生部规定或当地查阅 档案规定收取工本费。 十、 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应妥善保管, 无特殊情况不予 重复复印或复制。 抢救工作制度 一、目的:及时、迅速、有效抢救病人的生命,提高抢救成功率。 二、适用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三、要求 1、抢救工作在科主任、护士长领导下进展。护士长负责组织 和指挥护理人员对重危病人进展抢救护理。 参加人员必须全力以 赴,明确分工,严密配合,听从指挥,坚守岗位。 2、如遇重大抢救,护士长应及时向护理部汇报,并承受护理 部的组织、调配和指导。 3、当抢救病人时医生尚未到达,护理人员应立即监测生命体 征,严密观察病情,积极抢救。根据病情及时给氧、吸痰、建立 静脉通道,必要时立即进展心肺复、止血等,并为进一步抢救作 . word.zl. - . 准备。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病情变化、抢救经过、抢救用 药等要详细及时记录和交班。口头医嘱在执行时应加以复述,抢 救后请医师及时补开医嘱。 5、护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器械、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 6、各护理单元应备有抢救车,抢救车抢救物品、器械、药品 应按医院统一规定放置,标记清楚。 定位、 定量放置, 定人保管, 每班清点并签名,启用后必须及时补充、清点、检查。每月至少 清查 1-2 次。 7、做好抢救登记及抢救后的处置工作。 交接班制度 一、目的:保证临床医疗护理工作的连续性,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交接班要求 1、交班者在交班前完本钱班的各项工作,按护理病历书写 规要求做好护理记录。 2、交班者整理及补充常规需用的物品,为下一班做好必须用 品的准备。 3、交接班必须按时。接班者提前到科室,完成各种物品清点 交接并签名,阅读重点病人〔如危重、手术、新病人等〕的病情 记录。 4、交接班必须做到书面写清、口头讲清、床前交清。接班者 如发现病情、治疗、器械、物品交待不清,应立即询问。接班时 如发现问题应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后发生问题应由接班者负责。 5、接班交班者双方共同巡视病房,注意查看病人的病情是否 与交班相符,重病人的根底护理、专科护理是否符合要求以及病 室是否到达管理要求等。 6、特殊情况者,如情绪、行为异常和未请假外出的病人,及 时与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联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向院 部汇报。除向接班护士口头交班外,还应做好记录。 . word.zl. - . 三、交班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