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产生1
论经济法的产生 学校:太原理工大学 学院:政法学院 班级:法学 1001 姓名:张晋芳 论经济法的产生论经济法的产生 十九世纪下半叶,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空前提高,引发了社会关 系与社会思想领域前所未有的剧烈冲突与深刻的变革,“根源于物质 生活关系”的法律回应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的产生根植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 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 即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 能的形成和发达国家对经济运行管理和协调的必要性,得益于法哲 学、经济学理论的发展。经济法从诞生之日起就以确立国家管理、协 调经济运行的方式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为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 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经济法所树立的社会本位的理念还促进了社会 观念的进步。 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 都需要主、 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缺一不可。 经济法的产生当然也毫不例外地遵循这一法律部门产生的规律。 某一 法的部门或门类产生的客观条件, 是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 于以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的某些社会关系, 并出现的相应的新的 司法实践或成文法规。 主观条件是由法学家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 济条件和法律法规进行总结、 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或学 说, 并在相当程度被学界和社会所接受。 因此, 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 都是社会经济、法制客观条件和有关主观学说结合和共同作用的结 果。经济法也不例外,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一.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一.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 人类社会经济形态经过了漫长的自然经济阶段, 于近代进入了资 本主义商品经济时代。 商品交换关系和作为其载体的市场于是迅速发 达起来。 在商品经济市场上, 市场成为人们各种经济活动的枢纽环节, 连接着从生产到消费环节的社会生产全过程,还陆续出现了资本市 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并且各 个市场相互联系,有机结合。从地域上来说,市场突破了一个国家的 地域范围,打破了封闭隔绝的状态,各个地方市场相互联系,形成一 个大的市场体系。 市场具有的统一性和开放性使得广大生产经营者能 够充分而自由的竞争,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不仅从微观上调节各个 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并且从社会经济的宏观方面上调节资源 的配置的资本的流向。基于市场的极端重要性,人们把这个时期的社 会经济又称作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阶段, 市场调节的 作用是充分的相当有效的。 当然市场的调节作用并不是万能的, 它有其局限性,此即市场缺 陷。当市场调节的条件不具备时,就会立即显露出市场缺陷,并造成 严重后果,表明市场的作用不再有效,这时人们称之为“市场失灵”。 从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来分析,市场缺陷注意要归纳为以下三种: 1.市场障碍, 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存在着一些阻碍市场机 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在有些经济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其中并 施展作用。这些障碍包括市场本身固有的障碍和非市场本身的障碍, 前者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市场本身发育不完全,不健全,使市场 机制不能顺畅地发挥作用, 二是即使在统一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的情 况下,竞争秩序和不正当交易行为也产生市场障碍, 妨碍市场机制的 发挥作用。后者如国家公权力、社会和国际因素设置的障碍等也会阻 碍市场的正常作用的发挥。 2.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 并往 往重视眼前可以实现的利益, 因而它是一种非理性的调节, 有些经济 领域比如公用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以其他同国计民生 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 民间投 资不愿进入,因而难以指望市场机制发挥调节作用。 3.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 它是一种事后调节,各企业和 个人能够掌握的信息有限,不能适时调整其投资经营决策, 投资难免 带有滞后性, 往往在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经济社会动荡衰退之后才缓 慢恢复正常。 19 世纪末期,英、法、德、美等国家相继完成了产业革命,机 械化大工业使得生产社会化进一步扩大, 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社会各方 面的,但与此同时也使得市场调节的缺陷暴露无疑, 表现在垄断和限 制竞争日益严重,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急剧破缓和恶化, 产品的大量过 剩,经济危机, 社会动荡等问题层出不穷。这种状况迫使人们思考对 策,寻求补救的办法,以克服或弥补市场的各种缺陷,让社会经济的 结构和运行保持协调稳定发展,并然整个社会得以安宁和进步。 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出现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出现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资产阶级及其国家统治者、思想家们, 曾为当时社会化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十分焦虑, 他们渐渐的认识到 不能让经济和社会继续放任自流, 必须通过人们的主观能动性, 并凭 借某个特定的公共权力机构, 自觉和主动地对经济和社会予以调整或 者彻底改变。自由放任的原则表现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因此 国家需要渗入的领域也应当地包括社会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 其中最 重要的就是对经济的调节。 这样就使得经济自身调节机制及市场调节 “无形之手”的基础上,再加上一种新的调节力量和机制即国家调节 这样的“有形之手” ,通过以下三种基本方式和做法针对市场的三种 缺陷进行干预调控: 1.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的方式, 这是国家调节的第一种基本 方式,主要针对的是市场障碍,主要包括:反垄断和限制竞争;反不 正当竞争;规制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等。 2.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的方式, 这是国家调节的第二种基本方 式,主要针对的是市场机制的唯利性, 国家以自己拥有和可支配的资 产参与直接投资经营, 以促进那些对于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 以及长远发展关系重大,而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行业、 产品或者地区 的经济发展,借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3.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这是国家调节的第三种基本方 式,主要针对的是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 国家需要随时调查了 解全社会以及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经济和市场情况,掌握各种 经济数据和信息,做出科学的分析预测,或者通过经济计划和规划, 制定相应的税收、财政、等方面的经济杠杆和政策工具。 国家调节的出现及其与市场调节并存,是市场调节机制的二元 化, 这种调节机制二元化的出现标志着市场经济自其形成以来进入了 第二个发展阶段。 在这个阶段里, 国家担负起了调节社会经济的智能, 这是国家职能的重大演变,也是国家性质的一种进化。 其实只是国家 职能逐渐“社会公共职能化” ,国家由原来的主要关注统治阶级的统 治利益向着为体现更多民众意志的社会利益服务方向转变。 三.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三.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 国家调节经济的职能的产生虽然有助于改善市场环境, 但是由于 国家长时间远离社会生活,对于经济状况缺乏相应的经验和了解, 同 时,国家作为权力中心,如若不加以法律的限制,很容易随意扩张, 所以迫切的需要法律对国家调节加以规范和制约。按照前面的论述, 针对市场的三种缺陷,国家采取了三种基本的调节方式, 而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