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内容摘要: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通过界定经济法理念,明晰当中的内涵, 探索 其内在价值及实现方式, 有利于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 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本质, 提 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理念的确定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 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 法律适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理念社会本位 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界定 (一)法理念诠释 汉语当中的“理念”一词出现较晚,最初是由日本人从德语 Idee 翻译(意译)而来的,是 指在一定世界观主导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 “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 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 ”因此,法律不能仅限于条文 的表面含义,应该注重法律的思想内涵。 “理念” ,作为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 指的是“一个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 。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哲学家也 给理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在理念论中,柏拉图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以此来表 述存在于彼岸世界的每一类事物及其特性的原型、 渊源, 它是事物最真实的存在和极致状态, 而我们所看到的此岸世界的各种事物不过是它的影子,这些事物因“分有”了理念而存在。 亚里士多德认为理念并不与事物相分离, 而是与质料相结合,存在于具体的事物当中。 康德 认为理念是指 “纯粹理性的概念” , “它在感官中是不能有任何与之重合的对象的„„它们把 一切经验知识都看作是由诸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规定的。 它们不是任意虚构出来的, 而是由 理性的本性自身发出的,因而是与全部知性运用必然相关的。最后,它们是超验的,是超出 一切经验的界限的,所以在经验中永远不会有一个与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出现。 ”黑格尔 认为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 观念与实在,有限与无限,灵魂与 肉体的统一; 可以理解为具有现实性于其自身的可能性; 或其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着的东西 等。总而言之,哲学家关于理念主要是两种不同的方向: 一种认为理念是具有根本性的至上 精神;另一种认为理念是不能脱离客体而存在的思维方式。 在西方,最初使用和较多论及“法律理念”的是德国古典哲学家和受其影响而产生的新康德 主义的几个法学代表人物,如施塔姆勒和拉德布鲁赫。康德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法律理念” 一词, 但是他把法律理念认为是每个人所要追求的最大自由。 黑格尔明确提出了 “法律理念” 一词,认为法的理念是自由。 施塔姆勒将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区分开来, 认为法律理念是评 价人们“法律努力”的价值尺度和指引人们法律生活的最高原则。 拉德布鲁赫进一步指出了 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的联系和区别, 认为法律事实与法律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 更加有利于 人们从事法律实践这样一种“实现正义的尝试” 。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方 式,法不过是一些生产的特殊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 在我国,最早阐述法律理念的学者是台湾地区法学家史尚宽,他认为“法律之概念,谓‘法 律为何者’ ;法律之理念,谓‘法律应如何’ 。前者为存在之问题,后者为价值之问题” 。有 学者认为, 法律理念表述为人们在法律实践中通过理性能力所把握到的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 范型。有学者认为,法理念既是具体法形态的内在,同时也是法之本体的存在。差不多可以 说,实在法、理性法、 自然法都有自己的法理念或内在精神,然亦有交叉或综合的法形态的 理念精神。还有学者认为,法律理念是由法律的信念或信仰、目的、目标、理想、精神、理 论、方法、准则等构成的有机综合体。 笔者认为, 对法理念的诠释不仅要符合大多数学者对它的一般理解, 而且要符合对它的特殊 理解。 首先, 法理念是指法的存在与发展的各种应然规定性。 其次, 法理念是法的指导思想、 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 是法适用的最高原则。 最后, 法理念也是实践中包括立法者、 执法者、 司法者在内的各种社会成员对法的基本态度和行为准则。 法理念属于法的上层建筑, 是法的 意识形态,指导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是具体法律制度的灵魂与核心, 并且反作用于 经济基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应然性,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 同时,通过社会成员 的集体意识和立法者的主张来实现。 因此, 不同的社会成员对法的应然性也会产生不同的认 识和理解, 主观上的法理念与客观上的法的应然性并不必然一致, 现实当中的法律制度可能 也存在不合理之处。 狭义的法理念特指反映部门法的内在精神或本位观念。 广义的法理念还 包括了实践中包括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在内的各种社会成员对法的精神、宗旨、价值、 原则等的主观认知、基本态度和行为准则,这些都构成法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经济法理念的内涵 关于经济法理念的内涵, 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理念是指现代国家在依法适度干预 经济的过程中, 人们通过理性认识能力所把握到的这种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 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在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 其内在精神成为人们为自己的 经济法实践活动所确立的最高价值目标, 其普遍范型成为人们指导自身经济法实践活动的基 本原则。 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 其核心内容是社会 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 再如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指经济法的目的, 它是需要依靠经 济法来实现的基本价值和经济法的基本使命(目标模式) ,即作为经济法正当与否、合理与 否的评价规则和基准。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学者们的知识结构不 同,法律传统也有所不同,对经济法理念也都产生过不同的看法。 就目前来看,大多数学者 所认定的经济法理念为: 对经济法现象进行宏观把握和整体性人士所得到的最高精神或最终 理想,对与人们的需要、欲求相洽互适 , 且得到人们珍视、重视的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 性的、基本的认识或追求, 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 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的现象内在本质和规律的抽象概括和归纳, 是经济社会条件下的实质 公平正义,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在认识和研究经济法理念时,首先要对经济法的现象进 行升华与抽象,发现经济法的内在本质和客观规律,这样才能对经济法理念产生科学的认识和 理解。其次,要从宏观上、整体上认识经济法现象,不能片面地认理解经济法现象,整体把 握经济法现象是进行经济法研究的基础,确保经济法理念对经济基础发挥正确的指导作用, 经济法理念最终得以成为人们在进行经济法实践活动的基本指导原则和最高价值目标。 经济 法理念不仅是经济法的内在精神, 是经济法适用的最高原理, 而且是对经济法应然规定性的 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制定的根本, 主导着一个国家的经济法律的 制定与调整,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赋予司法者以实现利益平衡为原则的适当裁量权, 决定其倾 向性以及实际作用。因此,全面的理解经济法理念的含义有着重要的法制基础和现实意义。 经济法理念是应然的而非实然的,是理想的而非现实的。经济法理念通过经济法律规范的遵 守和执行等方式得以实现,这样,经济法理念也就具有了实际存在的价值。从经济法主体的 角度来看,经济法理念也是经济法最高层面的某种东西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