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征收遗产税可行性和必要性
论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论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摘要】 目前遗产税征收与否这一论题在我国还处于理论研究和探讨阶段。 本文着重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分析,力图说明我国征收遗 产税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应适时开征该税,这对缩小贫富差距和鼓励后代积 极进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遗产税可行性必要性对策 引言 如今我国还没有征收遗产税,在遗产税的征收上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是在 2004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虽然草案没有获得 通过,但这一草案的颁布还是为我国以后遗产税的开立,奠定了法律基础。本 文对世界上遗产税的开征现状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条件进行了分析,在认 为我国推行遗产税征收具有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我国以后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建 议。 1 世界上遗产税的开征现状 1.1 遗产税的开征模式。从目前世界各国征收遗产税的情况来看,遗产税分为 总遗税制、分遗产税制、混合遗产税制三种税制模式。在总遗产税制下,先按 遗产总额的大小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征收遗产税后,才能把遗产分配给法定继 承人。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是对遗产继承人或遗产受赠人就其分得的那 一部分遗产净值进行课征的一种遗产税。混合税制是先对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 理人就给继承人所留的遗产总额扣除债务、丧葬费用等项目后的净值课征一道 总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再对各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分别课征 遗产税。 1.2 遗产税的开征范围。当今世界上有100 多个国家开征遗产税,其中既有美 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这样的发达国家,也有韩国、菲律宾、 安哥拉、巴西、智利和匈牙利、俄罗斯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 2 我国建立遗产税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2.1 经济的发展为遗产税的建立提供了可能。2010 年《福布斯》富豪榜显示: 中国内地身价十亿美元以上的富豪人数, 从2009 年的28 人, 增加到了2010 年 的 64 人, 增幅引人注目, 超过俄罗斯的 62 名, 居美国 403 人之后排名第二[1]。 国民快速、大幅增长的财富为中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一定的税源。 2.2 社会各方认识为其建立提供了舆论基础。理论界和财政税务部门的有识之 士对开征遗产税不断呼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对于开征遗产税给予的重视和支 持、公民增强的法制观念和提高的纳税意识都使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日趋成熟, 而且社会各方面的认识也日趋一致, 遗产税的开征已经具备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2.3 国外成功税制模式能提供经验借鉴。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一套多税种协调 配合、功能健全的财产课税制度,因此,借鉴国际各国多年征收遗产税的经验 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特点,我们一定能制定出一部科学、合理、完善、可行 的遗产税法,使其在经济领域乃至各个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 3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及推动遗产税制度的建议 3.1 我国推行遗产税征收的必要性分析 3.1.1 开征遗产税能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很大程度上依赖税收。遗 产税也能有效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如日本的遗产税占其税收总收入的3.5%,美 国占 1.1%, 法国占 3%。 可见, 遗产赠与税是国家税收收入中不可缺少的资源[2]。 3.1.2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缩小我国贫富差距,保证社会的安定和健康发展。征 收遗产税是国民经济再分配的一个环节,征税的过程就是调节经济社会各相关 利益主体的过程。在适当范围内减少收入差距,可以起到平衡社会贫富差距的 作用,是促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宝。 3.1.3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扩大我国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开征遗产税,实质上 是对储蓄成果的课税,降低储蓄的吸引力,这对公民的储蓄行为不能不产生一 定的抑制和转移作用,即驱使有大额储蓄的公民以消费代替储蓄进而扩大我国 的内需,拉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 3.1.4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由于目前我国在个人所得税 制度还不完善时而积累的财产、消费性鉴赏性等难以查对的财产、不参加货币 交易的财产以及税后所得多年增值的财产都将成为遗产税的征税对象,这无疑 表明了遗产税对于个人收入课税的补充的功效。 3.1.5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在我 国的发展相当尴尬,这和我国尚未确立遗产税制度有一定关系。征收遗产税在 一定程度上能激发人们多投身于公益事业以及慈善事业,从而促进我国公益事 业的发展。尤其我国公益事业经费严重短缺,通过此税还可广开经费来源。 3.2 推动我国遗产税制度建立的建议 3.2.1 大力宣传,提高全民遗产税意识。通过广泛宣传开征遗产税在调节社会 财富分配、缓解两极分化、减少社会浪费、促进社会和谐安定等方面的作用, 可以让纳税人从思想上认可开征遗产税的合理性、合法性、必要性,遗产税制 度才能获得支持和认可并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规范和指导作用。 3.2.2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遗产税法律制度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作保证,才能充分发挥实际效用。例如,要适时 地对《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必要的修正。 3.2.3 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个人 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是保证国家未来遗产税法律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社 会信用体系可以作为一种约束,警告人们自觉地申报自己所得的各项遗产,这 就会使得税源的监控阻力减小,同时也节省了许多行政方面的人力、物力,可 谓一举两得。 3.2.4 建立科学的财产评估机制和加强对个人财产的监控。我国非常有必要建 立起一个标准统一化的、针对个人财产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同时加强对 财产的监控,这样才能准确的测算应纳税额保证税收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结束语: 遗产税是一个政策性很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税种,其开征对于完善我国的 税收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尽管在遗产税的征收上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我国 目前已经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开征遗产税将成 为必然。 参考文献: [1] 田志明.中国内地富豪人数世界第二宗庆后成首富[n].南方日 报,2010-3-12. [2] 马家喜.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j].经济 视角.2011 年第 1 期. 遗产赠与税课征必要性及可行性思考_遗产税-论文网 作者:马家喜时间:2014-01-09 论文摘要: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征时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 针对我国现今仍然没能课征遗产税赠与的种种原因,通过对其课征的必要性(社会意义、经济 意义、法律意义、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会主义风尚),与可行性(税源基础、技术手段、社 会意识、别国经验)的结合思考,笔者提出遗产赠与税的课征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 论文关键词:遗产税,必要性,可行性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 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所收取的 一种税,在国外也叫“死亡税”;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的财产赠与行为课征的一种税。 为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行为逃避对遗产税的课征, 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 统一称为遗产赠与税。 从各个开征遗产税国家的经验来看, 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