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供血专项治理方案范文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非法采供血专项治理方案范文 一、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以各县(区)自查为主,市组织重点督查、抽查。专项整治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摸底阶段。各县(区)根据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和要求,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自查摸底工作,并将自查摸底情况及检查表于____月____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第二阶段为督查整改阶段。各县(区)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市里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抽查,各县(区)要仔细做好接受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市里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县(区)要仔细讨论制定长效性工作措施,并做好工作总结,于____月____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二、工作重点 1.严厉查处各类非法采供血液的行为。 2.严厉查处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的行为,杜绝部分医疗机构私自雇用献血人员,自采自供,所采血液未经过艾滋病病毒和其他传染病病毒检测的现象。 3.严禁医疗机构私自从市外采供血机构取血用于临床。 4.严厉打击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 5.严厉打击非法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加大对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切断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工具来源。 三、职责分工 1.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医疗机构违规违法采供、购买血液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未经过艾滋病病毒和其他传染病病毒检测的行为,依法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2.由市、县(区)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回收和违规采购、倒卖或重复使用一次性输血器材的行为;检查一次性采输血、输液器材使用后的处理、销毁等情况。 3.由市、县(区)公安机关牵头,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和非法经营医疗器械的犯罪活动。 4.由市监察机关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力,导致采供血秩序混乱、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的县(区),进行责任调查和处理。 四、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搞好协同作战。各县(区)、各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周密布置,精心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严查细纠;同时,要随着整治工作不断深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安排,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有效的开展。 2.严格执法,加大惩处力度。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监管不力,导致采供血建设体系不能顺利进行、采供血秩序混乱严重的县(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 3.加强宣传,实施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专项整治对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自觉守法的意识;发挥新闻监督作用,对非法采供血液行为进行剖析并公开曝光。要强化社会监督,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舞、动员全社会力量对采供血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非法采供血专项治理方案范文(二) 一、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以各县(区)自查为主,市组织重点督查、抽查。专项整治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摸底阶段。各县(区)根据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和要求,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自查摸底工作,并将自查摸底情况及检查表于____月____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第二阶段为督查整改阶段。各县(区)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市里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抽查,各县(区)要仔细做好接受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市里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县(区)要仔细讨论制定长效性工作措施,并做好工作总结,于____月____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二、工作重点 1.严厉查处各类非法采供血液的行为。 2.严厉查处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的行为,杜绝部分医疗机构私自雇用献血人员,自采自供,所采血液未经过艾滋病病毒和其他传染病病毒检测的现象。 3.严禁医疗机构私自从市外采供血机构取血用于临床。 4.严厉打击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 5.严厉打击非法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加大对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切断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工具来源。 三、职责分工 1.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医疗机构违规违法采供、购买血液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未经过艾滋病病毒和其他传染病病毒检测的行为,依法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2.由市、县(区)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回收和违规采购、倒卖或重复使用一次性输血器材的行为;检查一次性采输血、输液器材使用后的处理、销毁等情况。 3.由市、县(区)公安机关牵头,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和非法经营医疗器械的犯罪活动。 4.由市监察机关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力,导致采供血秩序混乱、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的县(区),进行责任调查和处理。 四、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搞好协同作战。各县(区)、各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周密布置,精心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严查细纠;同时,要随着整治工作不断深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安排,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有效的开展。 2.严格执法,加大惩处力度。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监管不力,导致采供血建设体系不能顺利进行、采供血秩序混乱严重的县(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 3.加强宣传,实施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专项整治对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自觉守法的意识;发挥新闻监督作用,对非法采供血液行为进行剖析并公开曝光。要强化社会监督,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舞、动员全社会力量对采供血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5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