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支援应急预案1
自然灾害支援应急预案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 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我 辖区党、政、军、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 安全,依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城政发号) ,结合我 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我街道辖区内发生的洪涝、暴雨、 干旱、冰雹、雪灾、沙尘暴、地震、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 害。 第三条本预案实施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 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四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因灾死亡 3 人以上;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3000 人以上; (三)因灾倒塌房屋(地震灾害倒塌和严重损坏) 300 间以上; (四)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 人口达到 1.3 万人以上。 第二章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街道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协调开展街道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 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指导我街道辖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第六条街道救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办 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中心主任王小燕兼任,办公室成员为指 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汇集、上报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救 灾方案、措施和建议。 (二)贯彻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 关部门、辖区单位对受灾区域进行紧急救援,组成现场指挥 部直接指挥受灾区域应急工作。 (三)起草工作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 归档。 (四)承担本街道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 作。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七条做好资金准备。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 救济补助金,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款,并在发生重大 灾情时及时调整,保证救灾工作正常进行。要对救灾资金实 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第八条做好物资准备。根据救灾工作实际和本预案救灾 职责,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 储备必要的救灾专用物资, 保证灾情发生时抢险救灾的需要;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 理办法和救灾应急采购、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并上报街道 城管办,以备灾害紧急期间紧急调拨。 第九条救灾装备准备。配备救灾必须车辆、保障灾害信 息的畅通,配备办公设备和装备。 第十条人力资源准备。各社区配备一名灾情信息员,确 保灾情发生后及时报告灾情。 第十一条应急避险场所准备。根据设立的应急避难场所, 设立转移路线,设置明确标识,保障灾害发生时人员能够疏 散、临时安置受灾群众。每年对避难场所进行确认,并向辖 区居民群众公布。 第十二条宣传、培训和演习。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 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群 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每年根据区民政局安排,组织信息 员业务培训一次。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每年至少组织 2 次救 灾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第三章灾害预警和报告 第十三条灾情报告。灾情报告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 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损失及发展趋势,采取的应急 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一)灾情初报。灾害发生后各社区应在第一时间了解 掌握灾情,半小时内向街道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灾情续报。在灾情稳定之前,执行 24 小时零报 告制度。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三)灾情核报。各社区在灾情稳定后,应在一个工作 日内核定灾情,向街道相关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灾害响应 第十三条灾害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 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群众生命和财产 损失。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设立四个响应等级。 (一)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可初判为特别重大灾害,由街道指挥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实行 24 小时通信网络在线,专人值守,并上报区减灾委, 由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救灾工作。 (二)造成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 济损失的,可初判为重大灾害,由街道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 响应,实行 24 小时通信网络在线,专人值守,并及时上报 区减灾委,积极开展救灾举措。 (三)造成 20 人以上、5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 济损失的,可初判为较大灾害,由街道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 时分析灾情,组织落实救灾措施,并上报区减灾委,实行24 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四)造成 2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可初判为一般灾害,由街道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分析灾情, 组织落实救灾措施,并上报区减灾委,实行 24 小时值班和 零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响应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街道减灾 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由区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五条当自然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引发的 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灾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 较大灾害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次序时,由区减灾 委宣布应急结束。 第十六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讯 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十七条街道服务中心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 赠; 第十八条街道减灾领导小组配合区减灾委开展灾害调 查等,总结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主办:中共委人民政府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