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楼管理制度
茶茶楼楼管管理理制制度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茶楼股份有限公司茶楼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所属员工的管理,所属员工的管理, 除法令另有规除法令另有规 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 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 ( (一一) )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 (二二) )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1.1. 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2. 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3. 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 (三三) )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 任的事务工作,任的事务工作, 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 升的工人。升的工人。 ( (四四) )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 (五五) )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 第三条第三条 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四条第四条 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 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 (以下简称定期工以下简称定期工) )。其雇用及。其雇用及 管理办法另定之。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第二章 雇用及解雇雇用及解雇 第五条第五条 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 请负责人核定。请负责人核定。 第六条第六条 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七条第七条 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 4040 日,在试用期间内,日,在试用期间内, 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条第八条 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 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第九条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 1818 岁以上岁以上 3535 岁以下,并岁以下,并 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第十条 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1.1. 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2.2. 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3.3. 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 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a)a) 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 b)b) 员工调查表二份。员工调查表二份。 c)c) 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d)d) 保证书一份。保证书一份。 1.1. 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 2. 22. 2 寸半身照片七张。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 其不合规其不合规 定者应拒绝其到工。定者应拒绝其到工。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 费: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费: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 规定,即时解雇:规定,即时解雇: 1.1. 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2. 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3.3. 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4.4. 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5.5. 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 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 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第三章第三章 保证保证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 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 (一一) )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 (二二) )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