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计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计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确保本公司计量工作的正常进行,保证测量设备不 出现非自然破坏,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可靠和统一, 防止各类计量事 故的发生。 二.范围:全公司使用测量设备的各事业部及职能部门 三.主要内容 1.定义: 测量设备:计量器具、测量仪器、测量装置、测量标准、 参考物质、辅助设备以及进行测量所必需的资料的总称。 失准:测量设备偏离其准确等级的状态。 自然事故:由于测量设备本身质量原因以及不可抗拒造成 的损坏和失准。 责任事故: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于没有操作权限或使用 不当,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测量设备的损坏和失准或者 丢失。 破坏事故:属人为恶意造成的,故意损坏测量设备的属于 破坏事故。 2.计量事故的处理 测量设备使用中出现异常或故障, 应立即停止操作, 保持现场, 并向主管领导报告,不得擅自拆卸、修理。 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该专业的技术人员到现场, 调查分析,并做出处理意见。 对于本公司有能力修理的,应及时安排人员修复;对于较大的 故障、 修理难度大而本公司没有能力修理的应与有关单位联系 外修。 发生计量事故,各使用单位应分析事故的原因, 制定纠正预防 措施,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发生自然事故: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使用单位必须将事故 情况书面报告质管部,并在测量设备的档案记录中记载。 对于责任事故, 应责成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将事故现状及造成事 故的原因详细报告主管领导, 使用单位必须做出相应处罚, 并 将事故情况及处罚结果书面报告质管部备案; 情节严重的,还 需报请公司主管副总处理并全公司通报。 发生破坏事故,使用单位应该保护好现场, 并立即上报公司保 卫部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隐瞒或虚报事故和因之造成的更大损失的, 将追究当事人 及当事人所在部门的相关责任。 对事故原因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 可报上级领导及上级单位进 行鉴定,上级部门鉴定的结论作为最后的仲裁。 3.事故处罚的标准。 自然事故:不用赔偿,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责任事故:认真对责任事故有关人员查清责任, 并根据事故性 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本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等,具体 分析、区别对待,责令其赔偿损失价值的部分或全部,对事故 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者,应加重处理。 破坏事故:除按照原价赔偿外,按公司相关制度严肃处理,触 犯到法律的按相关法律处理。 4.赔偿金额: (1)测量设备残值计算: 范围(元)范围(元) 单价≤500 500<单价≤5000 测量设备类型测量设备类型年限年限 t t (年)(年) 低值 中值 不限 不限 t≤5 残值残值 v v V=新购买成本 V=(1-5% t)×单价 V=(1-5%t) × 单价 V=[1-25%-(t-5)× 10%]×单价 实际专业评估值 5000<单价≤50000 5 万元<单价 说明: 较高值 5﹤t 高值不限 单价≤500 元, 低值测量设备,计价方法按新购买成本计算; 500<单价≤5000 元 ,中值测量设备,残值计价方法可按国家工矿企业折 旧办法的每年 5%扣率计算; 5000<单价≤50000 元,较高值测量设备,残值的计算按在5 年(含5 年) 以内,每年按 5%的扣率计算;大于 5 年,前 5 年每年按 5%的扣率计算,以后 每年按 10%的扣率计算; 5 万元<单价,按实际的专业评估值来计算。 (2)测量设备赔偿金额: 单价≤500 元, 按维修费或新购全额赔偿。 500<单价≤5000 元,根据责任性质和大小, 按维修费或残值的 10%-50%赔偿。 5000<单价≤50000 元,根据责任性质和大小,按维修费或残 值的 5%-30%赔偿。 5 万元<单价,由公司主管副总召集相关人员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