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
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 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在会员大 会(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 第三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分为理事和理事单位。 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在个人会员中选举产 生。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在单位会员中选 举产生。 第四条 理事(理事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域代表性与行业代表性【地域代表性是指理 事(理事单位)的分布要广泛覆盖本会所活动地域,并和相应地域的 会员(会员代表)有相应一定的比例;行业代表性是指理事(理事单 位)在所从事的行业要具有影响力】 ; (二)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根据章程的规定, 在会员中选举产生。 (三)数量为 15 个以上,150 个以下的单数【设立会员 大会的,理事(理事单位)数量不能超过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数量的 三分之一;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理事单位)数量不得超过出 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和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 (四)理事单位应以规模以上企业为主,并应有不少于 全体理事单位五分之一的规模以下企业; (五)截止拟任理事单位之日,该单位应持续盈利,且 最近 5 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六)理事应从事本行业工作 5 年以上,并具有本行业 的中等以上的资格证书; (七)理事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3 篇以上论文,出版个 人专著 1 本以上【涉及学术研究的社团应符合本条件】; (八)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无其它重大 违法及失信行为; (九)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理事(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参加社会团体活动,接受社会团体 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选 举权和表决权;对理事的被选举权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推荐会员或会员代表权; 【参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的规定】 (五)退会自由; (六)社会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理事(理事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社会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社会团体交办的工作; (六)向社会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社会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会长单位)、副会长(副会长 单位) 、监事; (四)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 ;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 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等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内 部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决定办事 机构等内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十一)改变或撤销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十二)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 1 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的理事(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 (理事单位) 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 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经 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理事单位)、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 事(常务理事单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理事(理事单位)代表一 票制,每一理事(理事单位)代表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 的表决权。 第十条理事和理事单位的总数在 30 个以上的,可以 根据需要从理事和理事单位中按照地域代表性和行业代表 性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 ,组成常务理事会。 理事和理事单位的总数在 50 个以上的,应设立常务理 事会。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单位) 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域代表性与行业代表性; (二)数量不得超过理事和理事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 并为 15 个以上,50 个以下的单数; (三)常务理事单位应以规模以上企业为主,并应有不 少于全体常务理事五分之一的规模以下企业; (四) 截止拟任常务理事单位之日, 该单位应持续盈利, 且最近 7 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六)常务理事应从事本行业工作 7 年以上,并具有本 行业的高等的资格证书; (七)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5 篇以上的论文,个人出版专 著 3 本以上【涉及学术研究的社团应符合本条件】; (八)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无其它重大 违法及失信行为; (九)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 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一) 、 (二) 、 (五) 、 (六) 、 (七) 、 (八)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 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单 位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 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 和主持。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理事单位),三分之一以上 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常务理事(常务理事 单位)一票制,每一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就一项表决 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应参照单位会员 的有关规定选派理事单位代表(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参加社 会团体的有关活动,由理事单位代表(常务理事单位代表) 行使相应权利,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履行相应义 务。 理事 (常务理事) 需本人亲自参加社会团体的有关活动, 行使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代表有选举权和 表决权。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被选举权由理事单位(常 务理事单位)享有。 第十六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社会团体 秘书处应在开会前 7 日将会议时间、地点、会序、拟审议事 项、参会人员名单等书面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在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通过后 3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一般应在抚顺 市行政区域内召开,由全体理事(常务理事)参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社会团体秘书处应在召开会议前 15 日,按照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会议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外召开的; (二)会议有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席的; (三)会议有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 的; (四)理事(常务理事)缺席人数大于理事(常务理事) 的五分之一的; (五) 会议决议涉及本规定第七条第 (三) 、 (九) 、 (十) 、 (十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