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论考试范围
认识论考试范围: 1 1,,知识的标准分析知识的标准分析 泰阿泰德,知识碰巧为真为什么不行?泰阿泰德,知识碰巧为真为什么不行? 是有关命题的真假的知识的分析,知识的“标准分析”就是知识的定义,这可以追溯 到柏拉图的《泰阿泰德篇》 ,苏格拉底对知识的定义: “得到辩护的真的信念” 。知识的标准 分析或者说知识的“三要素分析”表达形式为:S 知道 p(其中“S”代表某个人, “p”代 表某个命题) ,当且仅当: 1, S 相信 p(信念条件) 。 2, P 为真(成真条件) 。 S 相信 p 这件事得到了辩护(辩护条件) 。 其中, 信念条件排除了无知, 成真条件排除了错误, 而辩护条件则排除了单纯的意见。 但是, 这里有个很关键的问题, 如果我们只是碰巧得知了真实的结果, 尽管这有可能出于错误的理 由的信念,这能说我们具有这方面的知识么? 2,盖蒂尔问题 盖蒂尔问题对传统只知识定义的质疑,两个例子很重要。其他对传统只知识定义的质疑,两个例子很重要。其他 人的回应以及非辩护条件的知识分析。人的回应以及非辩护条件的知识分析。 盖蒂尔就针对传统知识的第三个条件——即辩护条件的充分性发起了攻击, 他认为, 真实的 信念并不能够得出知识, 因为一个出于错误的理由或者根本就没有理由的真的信念就不是知 识, 这样, 知识就需要这个信念得到辩护。 盖蒂尔举出两个例子来质疑有关知识的辩护条件: 例一、假定史密斯和琼斯同时申请某家公司的某项工作, (d)琼斯是那个将会得到这 份工作的人,并且琼斯口袋里有十枚硬币。 证据是:史密斯被公司告知琼斯被录取却他数过 琼斯口袋里刚好有 10 个硬币,因此,这就得出: (e)将得到这份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枚硬 币。但是我们可以进一步假设, 史密斯不知道是他而不是琼斯得到了这份工作, 他也不知道 他口袋里有十枚硬币。这样,命题(e)为真,尽管史密斯根据(d)推出(e)这个过程是 假的,根据知识的定义在我们的例子中,以下情况都是真的:(1) (e)为真, (2)史密斯相 信(e)为真,并且(3)史密斯相信(e)为真是得到辩护的。但是,同时,史密斯并不知 道(e)为真。这个推断中,知识定义的条件都符合,但是我们并不会说史密斯知道( e)为 真,因而,标准分析不能为知识提供充分的条件。 它可以被描述为如下形式: 1,S 相信 p。 2,p 是真的。 3,S 的信念 p 是得到辩护的。 4,p 是从某一命题 q 推出或大致推知的。 5,S 是有辩护地相信 q。 6,q 是假的。 因此 1、7,S 不知道 p。 例二、史密斯有很有力的证据相信琼斯有一辆福特车,这个命题: (a)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此外,琼斯还有一个朋友布朗,但是史密斯不知道布朗 在哪里,史密斯于是随意选择了三个地名,构成以下三个选言命题: (b)或者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波士顿。 (c)或者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巴塞罗那。 (d)或者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布雷斯特——立陶宛。 史密斯知道命题 a 和其他命题间的蕴含关系,能够根据 a 而接受 b、c、d。于是他认 为自己可以相信这三个命题间的任何一个。但是, 如果我们这样假设,第一,琼斯实际上并 没有一辆福特车,他现在开的车是租来的。第二, 碰巧布朗就在巴塞罗那,而史密斯是不知 道的。这样,我们就不得不说,史密斯不知道c 为真,尽管(1)命题 c 为真, (2)史密斯 本人也相信命题 c 为真, (3)史密斯相信命题 c 为真得到了证实。 它可以被描述为如下形式: 1,S 相信 p 或者 q。 2,q 是真的(并且由此,p 或者 q 也是真的) 。 3,S 的信念 p 或者 q 是得到辩护的。 4,S 不相信 q。 5,S 相信 p 或者 q,但是这(只是)因为他相信p。 6,p 是假的。 因此 7,S 不知道 p 或者 q。 以上两个例子都说明了,在知识的三个要素都具备的时候,我们仍不能说某人具有知 识,也就是说,得到辩护的真的信念并不就是知识。 针对盖蒂尔问题出现了三种方法:1、增加第四种条件使得标准分析成为知识的充分 必要条件,2、除去辩护条件而代之以其他条件。 一种直观的看法认为盖蒂尔问题的根源在于条件6 P 为假从未推出了错误的结论,即 假命题也可以为其他命题做辩护进而得出所谓的知识 (史密斯相信办公室里有人有一辆福特 车。琼斯使史密斯相信他有一辆福特车, 进而得出以上结论,但事实是车不是琼斯的而是亚 当的,尽管有假的辩护条件但是却得到了正确的结论) 。Feldman 针对 Meyers 和 Stern 提出 的条件 6P 为真才能有效辩护的观点做出了修正, 进而证明即使这样也不能反驳盖蒂尔问题。 Feldman 提出了一种修正的方法,证明即便是给出辩护的命题为真,得到辩护的命题也可以 不是知识 (即使有人告诉史密斯他有一辆福特车, 这还是不能保障史密斯知道办公室里有人 有一辆福特车的事实) 。 一种不可挫败的辩护的观点认为,辩护条件如果是真实且没有其他命题能够挫败它, 那么相信的命题它就是知识。Lehrer 和 Paxson 给出了不可挫败的辩护的定义:S 有知识 h, 当且仅当(1)h 是真的。 (2)S 相信 h。 (3)有某个命题p 为 S 相信 h 辩护,并且没有其他 的命题挫败这一辩护, 但是这个不挫败的条件是不现实的, 对于任何归纳的信念来说我们总 是可以想象出反证据, 而这种设想又可以不断进行下去。 与命题有关和无关的证据的区分也 很难给出回答。这样,对辩护条件的补充总是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如果条件要求过强则把直 觉的常识排除出去而只余单纯的信念, 过弱的话又难以区分知识和单纯的信念。 这似乎和我 们的日常语境有一定关系。 3 3,,戈德曼的认知因果理论和可靠主义戈德曼的认知因果理论和可靠主义 核心概念是什么?如何解核心概念是什么?如何解 决盖蒂尔问题,例子!决盖蒂尔问题,例子! 对盖蒂尔问题另一种回应就是主张把辩护条件从知识的定义中删除,取而代之以非辩 护条件。 对此,戈德曼就以第二个例子为目标提出(增加)了因果理论(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或者 布朗在巴塞罗那。其中琼斯有一辆福特车为假,但这个命题却为真) ,他认为这个命题为真 是因为布朗在巴塞罗那而与史密斯相信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无关。 即, 真实的条件与他的信念 无因果联系, 知识标准的重点不在辩护的条件而在成真的条件上。 他认为只有发生的事实和 信念之间有连续的因果链条,信念才是知识。他举火山爆发的例子:如果因果链是连续的, 火山爆发→火山岩散落在野外→S 看到了火山岩的分布, 并且根据背景知识来作出推理→他 形成了这个地方曾经发生过一次火山爆发的信念。 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就可以说他知道这里 曾经有过一次火山爆发。 但是,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火山爆发之后有人把火山岩清除了, 但 在若干年后又有人把火山岩移回去了,这样 S 根据改变过的火山岩而得出的结论就不能证 明他是知道的。因为火山爆发这件事不是他信念的原因。 这样,戈德曼得出了一下知识的定义: S 知道 p,当且仅当,事实 p 以“适当的”方式与S 相信 p 发生因果联系。 他的的因果理论实际上提供了一条不同于辩护条件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