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衡阳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社区戒毒( (康复康复) )工作主体工作主体 根据《禁毒法》 、 《戒毒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工作的通知》 (禁毒办通〔〕 号)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社区戒毒社区戒毒( (康复康复) )工作机构工作机构 社区戒毒社区戒毒( (康复康复) )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 、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界牌园区主任或党工委 书记任组长。 、派出所、民政、卫计、司法、人社、团委、妇联等部门 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社区戒毒( (康复康复) )工作办公室工作办公室 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分管政法的领导任办公室主 任,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备名禁毒专职干部,按照辖区实有吸 毒人员数∶ 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社区戒毒( (康复康复) )工作小组工作小组 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 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 社区戒毒适用对象社区戒毒适用对象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 受社区戒毒, 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 送达本人及其家属, 1 / 12 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 区设立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 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的 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解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并 在期满解除 日内通知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同 时将解除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全国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吸毒 人员数据库。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 、对因阿片类毒品成瘾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责令其接受 年的社区康复。 2、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 次以上人员责令其接受 年的社 区康复。 社区戒毒社区戒毒( (康复康复) )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 社区戒毒社区戒毒( (康复康复) )人员报到人员报到 社区戒毒人员由决定公安机关负责送到执行地报到,社区 康复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社区戒毒(康复)办公 室、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家属在出所日接回到执行地报到。 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到 之日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明确具体管理措施、 2 / 12 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 日逾期不报到的, 社区戒 毒 (康复) 工作机构应当在其报到时限逾期后 个工作日内制作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报告》 ,通报作出社区戒 毒(康复)措施决定的公安机关以及执行地公安机关,由执行 地公安机关将超期未报到人员信息上传至全国禁毒信息综合应 用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查控,查获地公安 机关可对其依法作出处理。对未按期报到的社区戒毒人员,可 以由查获地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签订协议书签订协议书 、告知其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 、与其签订戒毒协议 、落实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跟踪服务管理工作 定期检测定期检测 (一)应由派出所具有吸毒检测资质的民警担任此项工作 、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检测第一年每月检测不少于 次, 第二年每 个月检测不少于 次,第三年每 个月检测不少于次, 共计 次。 、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第一年每 个月检测不少于 次, 第二年每 个月检测不少于 次,第三年每 个月检测不少于次, 共计 次。 3 / 12 (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根据检测结果如实填 写《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吸毒检测记录表》 。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检 测次数内进行不定期抽检。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因外出等原因推迟检测或漏检 不超过 个月的,可以采取毛发等生物样本检测方式进行补检, 及时发现有无复吸毒品行为。对于流入外地、未变更执行地的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执行地可以委托流入地公安机关协助 进行吸毒检测,流入地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并在完成吸 毒检测后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反馈执行地公安机关。 对于逃避或拒绝接受定期吸毒检测或者抽检的社区戒毒 (康 复)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进 行强制检测。对于初次逃避或拒绝检测、第二次逃避或拒绝检 测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应 当制作《社区戒毒 (康复)人员违规行为告诫书》 ,进行书面告 诫;对于第三次逃避或拒绝检测或者强制检测后结果为阳性的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 复) 协议” , 社区戒毒 (康复) 工作机构应当制作 《社区戒毒 (康 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报告》 ,自认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严 重违反协议起 小时内通报作出社区戒毒 (康复) 措施决定的公 安机关以及执行地公安机关,并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将该 4 / 12 文书上传至全国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 定期帮教、劝诫定期帮教、劝诫 、由专(兼)职戒毒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承担此项工作。 、定期在社区开展面向社会和社区戒毒人员的毒品预防宣 传教育,发现社区戒毒人员有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其他轻微 违法行为、有复吸毒品倾向时,须及时予以劝诫。在开展帮教、 劝诫工作中应注意方式方法,注意对戒毒人员及家庭的隐私保 护。 、每月开展一次,对及时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帮教、劝诫。 、形成帮教记录。 戒毒知识辅导及心理疏导戒毒知识辅导及心理疏导 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医务人员承担。戒 毒知识的辅导主要是向社区戒毒人员传授戒毒的基本知识,进 行心理疏导,提高对戒毒治疗的依从性,主动配合社区戒毒工 作小组开展工作。 定期家访(谈话)定期家访(谈话) 1、主要由社区戒毒专 (兼) 职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承担此 项工作。 、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每月找社区戒毒人员谈话(家 访) 不少于 次; 每 个月找社区康复人员谈话 (家访) 不少于 次。 、目的是要及时掌握戒毒人员的生活、学习、工作及戒毒 5 / 12 等情况。 、家访不仅限于对戒毒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走访,同时可 对其邻居、村社干部进行走访。 、填写《社区戒毒(康复)见面访谈家访记录》 。 帮扶保障措施帮扶保障措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要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民政、卫计等部门落实帮扶保障措施。 基本的原则:贯彻《禁毒法》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 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 、加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开展职业培训,对符合就业 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采取 集中安置、分散安置、提供公益性岗位、自主就业等多种形式 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实现就业。 、按规定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对符合条件 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补贴。 、按规定将生活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 障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 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 、社区戒毒人员至少每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报告 戒毒情况1次;社区康复人员至少每2个月报告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