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及其协调
论我国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及其协调论我国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及其协调 杨瑞龙杨瑞龙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研究所) 所谓制度变迁方式(改革方式)是指制度创新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 采取的制度变迁形式、速度、突破口、时间路径等的总和,而制度选择目标 (改革目标) 是指制度创新主体在既定效用函数和约束条件下所期望实现的 未来制度安排。 由于我国已明确地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制度选择目 标,所以目前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是,如何评价既有的制度变迁方式,以及应 选择什么样的制度变迁方式才能在既定的现实约束条件下, 以尽可能低的实 施成本和摩擦成本(樊纲,1993a)和尽可能快的速度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 的过渡。 制度变迁方式的选择主要受制于一个社会的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结构 和社会的偏好结构(樊纲,1993b)。制度变迁大致上可区分为需求诱致型 与供给主导型两种方式。 我国目前所选择的是一种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 ①(杨瑞龙,1993),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在政府主体与非政府主 体参与制度安排的社会博奕中, 由于政府主体在政治力量的对比与资源配置 权力上均处于优势地位,它的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的方向、 深度、广度、形式的主导因素,非政府主体的制度创新需求一般需得到政府 的认同或批准才可能被全部或部分满足;(2)政府通过制度创新所追求的 目标是双重的:一是通过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二是通过使权 力中心及它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垄断租金最大化实现政治支持最大化(诺 思,1981)。政府主体获取的潜在制度收益大于零并不必定导致每个行为主 体的净收益或社会净收益大于零;(3)政府主体借助行政命令、法律规范 及经济刺激,在一个金字塔式的行政系统内自上而下地规划、组织、实施、 监控制度创新。 为防止下级政府或非政府主体利用上级授权谋取自身利益而 使改革发生变形,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权威性;(4) 在既有的政治秩序和意识形态约束下,政府主体通常偏好于渐进的改革方 式。渐进式的特征有:一是增量改革, 即着眼于在资产的增量配置上引入市 场机制; 二是试验推广, 即每项改革方案先在一定范围内试验, 然后再推广; 三是非激进改革,即充分利用已有的组织资源推进市场取向的改革(林毅夫 等,199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的制度选择目标,它应具有以下共性: (1)每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人都力图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占有和 支配尽可能多的稀缺资源。 行为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与其占有的资源数量 (包括权利)、资源的利用效率、资源的配置相联系。也就是说,产权的排 他性和可转让性是最基本的市场规则;(2)在产权明晰化的条件下,行为 人在市场交换中对他所买卖的商品或劳务有着完全的选择自由, 即任何个人 或团体均不能强制行为人进行非自愿的交换。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上,行为人 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市场上展开平等竞争;(3)行为人必须对其自由 选择的后果承担完全的责任,即收益与风险是相对称的;(4)在决策权分 散化的条件下,市场价格体系为行为人的自由选择提供信息和激励,并自发 地协调他们的理性选择行为;(5)政府的功能主要是通过立法和司法制度 界定和保护产权,即帮助谁拥有什么样的权利以及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 并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及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克服“市场失灵”现象。 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是: 我国所采纳的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是否与 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制度选择目标相兼容?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也许是 在既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下的现实选择, 并在以较低的成本启动中国的市 场化改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但它在实现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中是 否存在改革极限?能否在既定制度变迁方式下超越这些极限?如果回答是 否定的,那么能否通过制度变迁方式的调整或转换超越这些极限,并以较低 的成本实现制度选择目标?需创造什么条件才能形成与制度选择目标相适 应的制度变迁方式? 一、制度供给主体的偏好及利益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 作为制度选择目标的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是产权关系明晰化, 因为交换 本质上是产权的交换,只有明确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自由选择、自愿 交换、公平竞争、风险自负、激励相容等市场规则才可确立,从而可通过资 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增进社会福利。所以,被选择的制度变迁方式只有能够 促进而不是阻碍排他性与可转让性产权规则的确立, 它才与既定的制度选择 目标相兼容。 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下, 由于政府在政治力量的对比及资源配置 权上均处于优势地位,它的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支配着具体的制度安排。政 府通过制度创新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双重的:一是经济目标,即通过降低交易 费用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二是政治目标,通过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 的基本规则使权力中心及由其代表的利益集团的收益最大化, 以赢得最大化 的政治支持,抑制对其执政地位构成潜在威胁的反对派势力的生长。为此, 政府将为不同的利益集团设定不同的产权,低效率的产权结构将不可避免 (诺思,1981)。经济目标遵循的是效率优先原则,它要求形成一个排他性 和可转让性的产权结构,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政治目标则基本不受效率优 先原则的约束,而主要受政治、军事、社会、历史、意识形态等因素的约束。 显然,经济目标与政治目标之间存在着冲突。 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下,政府的政治目标通常支配着经济目标, 即预期政治收益大于政治成本是政府主动实施制度创新的先决条件(杨瑞 龙,1993)。政府固然也有建立有效率产权结构的动机,但由于面临竞争约 束和交易费用约束(诺思,1981),政府推进产权制度变革的政治成本是很 高的。因为,政府若要变革低效率的产权结构,必将面临政治上的潜在竞争 者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在产权明晰化过程中失去既得 利益的那些利益集团,可能会从权力中心政治上的同盟者变为反对者。如果 这些既得利益集团的政治支持对于巩固权力中心的执政地位是至关重要的, 那么至少在短期内政府不会变革那种虽无效率但能保护该集团既得利益的 产权结构;二是随着排他性产权的确立,原先依附于政府的个人或团体将成 为独立的利益主体。经济利益的独立化有可能诱致政治力量的多元化,进而 打破原有的力量均势,对政治秩序的稳定性产生潜在威胁。如果权力中心预 期到这种潜在威胁足以影响其未来的执政地位, 就会对无效率的产权结构采 取容忍态度。同时,尽管有效率的产权结构有助于提高社会总产出水平和扩 大税收来源,但这种潜在收益的获取存在时滞,政府必须在短期内为产权制 度的更替支付大量交易费用(如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以及建立与新产权 规则相适应的税收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所需的费用等)。如果这种付费超越 了国家财政可承受的限度,改革方案就难以出台。当然,由于产权结构的长 期低效率必将引起经济衰退、财政收入来源枯竭和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最 终可能导致政治支持率的下降,所以,从政治目标出发,政府也力图在尽可 能不突破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用约束的条件下, 通过制度创新提高产权结构的 效率,提高社会总产出水平。 作为支配制度变迁方向、 内容的政府的偏好及利益与以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