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 该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 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 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 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 即:罪 刑法定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 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 实行无罪推定。 作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 辙,它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它的强度只要能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 失就够了。因此,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必须经过仔细推敲, 确定对应关系,使意图犯罪者 认为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 并给人一种持久、 有效的印象来保证此犯罪行为的 减少。 因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他认为应当按 三项原则来适用刑罚。第一,要维护刑罚的肯定性,即要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 从而 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 第二, 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 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第三,要使犯罪及时受到刑罚。 刑事法律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要解答什么是犯罪、 人为什么会犯罪这一基本问题。 贝卡利 亚依据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功利主义哲学, 认为犯罪应当是一个充分明确的、 不容改变的法 律定义,只有在维护社会契约秩序的目的下,法律才能对违背社会契约的行为作出“犯罪” 的评价,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什么是犯罪。 贝卡利亚还把人在现实生活中必须遵循的 “苦乐平 均”原理运用到犯罪原因的研究上来,将犯罪看成是人在苦乐计算基础上作出的最终选择, 是人们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贝卡利亚将经济条件和酷刑视为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 他认为 财产犯罪是因贫富悬殊而对社会绝望时就会产生财产型犯罪, 如盗窃、抢劫等;同时他认为 对犯罪过于严厉的刑罚, 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一些人犯罪, 但是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 具有犯罪吸引力。他指出 “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 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犯罪的刑罚, 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 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贝卡利亚在书中对犯罪进行分类。他将犯罪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的犯罪。 其由于危害性较大, 因为是最严重的犯罪, 即叛逆罪。 第二类是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这类犯罪中,一部分是侵犯人身,一部分是损害名誉。包括 暴侵、侮辱、决斗、盗窃、走私 第三类就是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 任何不包含在上述限度之内的行为,都不能被称为是犯罪。即罪刑法定。同时,贝卡利亚主 张:对于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 提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他认为刑罚的强度应当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称, 因为遭受侵害的 公共利益越重要给罪犯的满足感也就越大, 其犯罪动机也就越强烈, 所判处的刑罚也应该越 重,这样才能称为罪刑相称;同时罪刑相称并不等于罪刑相等,如果罪刑相等,那么只能做 到刑罚的痛苦抵消犯罪所带来的利益, 而不足以使刑罚起到阻止犯罪的作用, 不能发挥刑罚 的威慑作用, 必须是刑罚所造成的痛苦要按一定的比例大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或者犯罪所得 的利益,但是刑罚的痛苦又不能超过犯罪所得的利益很多,刑罚的程度不能无限制, “只要 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 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 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 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 是蛮横的。 “而且刑罚必须相类似,即刑罚应当尽可能地与犯罪的属性相类似,这样可以使 未犯过罪的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相应后果, 得出每一类刑罚都是同类犯罪的必然结果。 为了达 到罪刑相适应,就必须保证刑罚的及时性和必然性。 贝卡利亚认为刑讯的理由为: 为了迫使罪犯交代罪行; 对付那些在审查中陷于矛盾的可疑犯; 考察某个罪犯是否还控告以外的其他罪行; 为了使其揭发同伙, 对被告人也实行刑讯;洗涤 耻辱。而这些理由都不能支持刑讯成立的理由。 为了反对旧时代的刑讯逼供这一恶习, 贝卡 利亚提出了“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不能被称之为罪犯的”的无罪推定原则,他认为“如 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因为,他交代与否 已经无所谓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该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 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而刑讯会造成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贝卡利亚强烈反对死刑制度,他把死刑弊端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 第二,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 第三,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 第四,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 第五,死刑的错误是不可挽回的。 此外,贝卡利亚还在书中提出了诸如审判公开、 正当程序、诉讼时效、刑事证据的合法性 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