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福建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福建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试行)(试行) 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企 业设立、备案及相应证件的配发。 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条件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自有 10 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车辆行 驶证件齐全有效,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9 人以下的载客汽 车。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可供企业20% 以上自有车辆停放所需停车场地。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三、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一)申请(一)申请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向所在地设县级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 书; 5.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含检验记录栏)、《机动 车登记证》及复印件; 6.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8.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汽车租赁服务流程和规范、服务投诉处理制度、租赁车辆 维护保障制度、车辆防盗抢骗等治安防范等制度措施。 (二)受理(二)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当 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原则上应当场出 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申 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 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 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对已受理的汽车租赁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 申请的有关情况在本部门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 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 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四)许可决定(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受理汽车租赁经营申请后 20 个工作 日内,依据查验及审核结果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 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抄告设区市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 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告(五)许可结果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 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 查阅。 四、汽车租赁证件使用规范四、汽车租赁证件使用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被许可人颁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租赁 的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 (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 1.《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伪标 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正本外廓尺寸为 40×28cm,材质 为 157 克铜版纸,国徽与带“DL”的边框,“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字型采用烫金,右下角印有“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监制” 字样。副本外廓尺寸为 18×13cm,封面墨绿色带国徽。《汽车 租赁经营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副本用于记录经营者 的基本情况、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变更结果等情况。 2.《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包含“闽交运管许 可×字 000000000001 号、业户名称、地址、经济类型、经营范 围、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核发日期”等内容。副本除有与 正本相同的内容外,还有分支机构及地址、变更记录、检查 (考核)记录、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经济类型”按国 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 台以及其它经济分类。 3.《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证号格式为“闽交 运管许可×字 000000000001 号”,其中 “×”为全省九个设 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漳州开发区的简称,从福州到宁德按顺 序分别为榕、莆、泉、厦、漳、龙、明、南、宁,岚, “000000000001”前六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后六位为自然数编 号。鉴于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未列入国家行政区划代码范围, “×”也用“漳” ,编号前 6 位使用漳州市辖区的区划代码 350601。 4.证件有效期为四年,经营者应当在到期前十日内到原发 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 (二)《租赁汽车证》(二)《租赁汽车证》 1.《租赁汽车证》证件尺寸为9.0×6.2 cm,材质为 205 克铜版纸,采用防伪标志,封面墨绿色,外廓尺寸为10.5× 7.5 cm,。 2.《租赁汽车证》正面是车辆有关内容,背面粘贴车辆 45 度角纸质彩色照片,然后塑封,《租赁汽车证》有效期 4 年。 3.《租赁汽车证》内容为业户名称、地址、经营许可证 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座位数、车辆尺寸、经营范围、核 发机关等。其中“经营许可证号”填写经营许可证上后 12 位阿 拉伯数字,“车辆号牌”填写车辆号牌号码加上号牌颜色, “车辆类型”填写车辆厂牌型号,“座位数”填写行驶证上核 定的载客数(含驾乘人员),“车辆尺寸”填写车辆外廓长宽高 尺寸,以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数据为准,机动 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无登记外廓尺寸的,以同型号车 辆使用说明书或车辆公告目录上数据进行核定。 4.《租赁汽车证》证号按 9 位编号,格式为“闽交运管× 字 000000001 号”,其中“×”为九个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 区 简 称 , 招 商 局 漳 州 开 发 区 的“ × ” 也 用 “ 漳 ” 。 “000000001”前 3 位取行政区划代码的后三位数(第一位区分 设区市,2、3 位区分县级),漳州开发区使用“ 601”;最后 六位为自然数编号。 五、汽车租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程序五、汽车租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程序 自有车辆 300 辆以下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的,应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行政许可。 自有车辆 300 辆以上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的,应到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租赁分支机构经营备案表》; 2.原许可机关颁发的《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 件; 3.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 明和委托书; 4.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含检验记录栏)、《机动 车登记证》及复印件; 5.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 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 分支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