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专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职业中专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职业中专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的校风、学风建设,进一步健全机制,规 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校园优良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国家和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准则, 并结合我校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我校维护纪律、实施惩处的基本依据, 适用于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第二章处分原则处分原则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 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遵循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第三章处分种类处分种类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 育、警示或下列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四章第四章处分细则处分细则 第五条学生因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罚 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 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被公安机关 处罚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 处罚,学校也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六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 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规定处以罚款外, 学校还应给 予下列处理: (一)作案价值不满 100 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 元以上(含1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 (三) 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 100 元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超过 100 元(含 100 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偷窃者, 虽未窃得财物,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 给予勒令退学 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脏者 等,与作案者同论。 第七条:对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量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 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故意损坏公、 私财物者, 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 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 1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 元以上者(含100 元) ,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3、重犯或虽系初犯但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视其情节与后果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 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如有必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与后果,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 以 “劝架” 为名偏袒一方, 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 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因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者,除按规定处分外,一律负担医 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并向受伤者赔偿经济损失。拒不支付经济损 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二)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 (十三)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学校,利用不正当手段 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参与以赢利为目的的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 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或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屡次参与赌博者, 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和处罚: (一)在公共场所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破坏电源线、网络通讯线路者。 (三)在校园内保存携带管制刀具及危险物品等, 向楼下乱扔东 西、乱烧杂物等妨碍公共安全者。 (四)故意损毁学校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告、通知牌者。 (五)拒绝、阻碍、干扰学校管理人员、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校规 执行公务者。 (六)向窗外乱倒污水、垃圾者。 (七)破坏学校花草树木者。 (八)影响正常上课秩序、顶撞老师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九)翻越围墙外出、夜不归宿者。 (十)盗用、仿制、私制证件、标牌者。 (十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第十一条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 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餐厅秩序,有不良行为者,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弄虚作假、骗取个人荣誉、助学金者,给予警告及警告以 上处分; (四)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吸烟喝酒,经屡教不改者给予严 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 处分; (五) 藏匿、 出售、 服用非法精神类药品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校内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文明、不得体,经教育不改或造 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 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相应纪 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 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燃 烧物品等,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导 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 赔偿经济损失,给予留校察看及 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夜不归宿,第一次学生写书面保证书,请家长到校共同批 评教育并签字,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取消住校资格,视其认错态度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留宿异性,双方当事人均给予留校 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 六学时或实际课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 6-12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 13-24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 25-36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 37-5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旷课超过 50 学时者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 90 学时 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六)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如班会、军训、集 体劳动、大型集会等),按旷课处理;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