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标准
病假工资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 19941994)479479 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 工作年 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 月,五年 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 月,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 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的意 见》劳部发 ( 19951995)309309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 付其病 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支付,但不能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 X80%^80%^ 21.7521.75 天((月计薪天数 )) 【医疗期满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 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1994〉481481 号第六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 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 位的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 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 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 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1/ 8 第二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 65%65%发给; (二) 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 (三) 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级的 第三条职工病休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为: (一)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 60%60%发给; (二) 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 (三) 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 动法规问答 医疗期以及期间待遇 6 3 5、什么是医疗期?确定医疗期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 75%75%发给; 连续工龄满 85%85%发给。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 65%65%发给;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 70%70%发给。 劳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 合同的 时限。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 9 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规定》精 神,主要依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 定给予3个月到2 4个月 的医疗期。 6 3 6、医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 9 4] 4 7 9号)规定了医疗期限的具体标准,即: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 月;5年 2 / 8 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 月;5年 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 0年以下 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637、调动工作的职工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 定〉有关 问题的通知》(冀劳[1997]177号)规定,计算职工医疗期 时职工工作年限应包括: 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动的职工,其调动前后连续工作的年限。 638、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限如何确定? 原劳动部《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后,各地反 映,规定中医疗期最 长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执行中遇到一定困 难,要求延长医疗期。针对这 种情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医疗期规定〉的 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了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 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 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 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病期。 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 有关问 题通知》(冀劳办[1997]177号)除重申以上规定外,又增加 了“患血液病 ”的内容。 639、医疗期是否届满如何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 94]479号)规定,对医疗期是否届满采取以下计算办法: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 计病休时 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 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 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 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5]2 3 6号)执行。即: 3/ 8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 工,如 果从 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 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以此类 推。 640、病休期间遇到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是否扣除?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 知》 (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职工病休期间,遇到公休、假日 和法定节日,不能扣 除,而应计算在病休期间内。 641、职工非因工致残或患难以治疗疾病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怎么办?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 9 4] 4 7 9号)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 以治疗的疾 病,在医疗期内医治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 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 准进行劳动能力 的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 关系,办理退休、退 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10级,医 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 同。 642、职工非因工致残或患难以治疗疾病医疗期满怎么办?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 94]479 号)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 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 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 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1〜4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 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 退休、退职待遇。 643、医疗期满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 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应享受什么待遇?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 9 6] 3 5 4号)第22条规定: 4/ 8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 付不 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 助费。 ”这 就明确了患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