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需要注意的商务工作
疫情期间需要注意的商务工作疫情期间需要注意的商务工作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给我们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一 定的影响,同时对于我们施工企业的商务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 要求。以下就疫情造成的索赔管理和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简单的阐 述。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一、什么是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 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 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条 也对不可抗力进行了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 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2020 年 1 月 20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将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 月 26 日, 国务院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至 2 月 2 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 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做到“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更好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 年 2 月 1 日发布通知,部分 内容摘录如下: “一、 ……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 企业要抓紧组织复工,同时周密做好复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除上述企业外,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 2 2 月月 9 9 日日 2424 时。时。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复工后,各企业要强 化主体责任,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和服务保障措施…… 四、……允许来自疫情高发地区人员、 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适当 延期返程,省直机关要带头执行。 五、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目前仍在湖北的人员,要严格遵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目前仍在湖北的人员,要严格遵 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 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 湖北地区。外地返陕人员要居家医学观察湖北地区。外地返陕人员要居家医学观察 1414 天天……” 由此可见,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条件,理论上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 件。 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有关规定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有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 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 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 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只 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延迟履行,不可抗力一般可以 作为当事人免除全部责任、部分责任或延迟履行合同的理由,但 是不可抗力是否导致当事人被免除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的专 用条款中没有关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承担的约定,通用条款第条 约定了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 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的原则。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的, 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合理分担。 1、发包人承担以下损失: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 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包人应承担的部分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 (3)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 (4)疫情期间增加的人工费; (5)疫情期间产生的卫生防疫费用及施工工地出现的因人员 患病、隔离观察而产生医疗费用;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 清理和修复工程 的费用; (7)因疫情引起的工期延误, 发包人要求赶工情况下增加的赶 工费用; (8)因疫情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物流成本增加; (9)因疫情所致工期延长造成的材料、机械设备费用等的增 加。 2、承包人承担以下损失: (1)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 (2)承包人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3)因疫情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分担的部分停工费用损 失。 四、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四、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1、本着风险共担原则,各项目部在疫情期间要尽可能的采取 措施减少各类损失的扩大。避免因此引起发包人向我们提出索赔。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通用 条款第条的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积极作为采取措施 合理安排调度工人,照管工地现场,积极协调材料设备供应商, 为尽快复工做好准备,尽最大力量避免和减少损失。 2、积极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或申请工期顺延,做好索赔管理工 作。 根据《合同法》第 118 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6 条的规定,主张 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由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 承担。 目前的状态,我们要留存各方面索赔有效证据,做好索赔前 期准备工作,以期减少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最好的结果是与发包 人及时协商,共克时艰、合理分担损失,通过“工作联系函”、 “会议纪要”、“洽商记录”等形式,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双方 承担的损失范围。 在协商解决问题的同时我们还要做好索赔的各项工作。 五、如何做好索赔工作五、如何做好索赔工作 1、施工合同索赔的成立应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条件一: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 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条件二: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 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条件三: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和索赔报告。 2、根据上面的论述,大部分项目的施工无疑已受到影响,政 府规定的 推后复工时间造成工期延误外、还有因疫情造成劳务队 伍不能到位、物资供应不到位造成的工期延误,已完成工程看守 费用增加、防疫防护费用增加等损失已经不可避免,索赔条件一 是肯定成立的。 3、 但是造成损失的原因需要根据 《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 施工进度情况、工人的放假及复工情况、当地疫情对履行施工合 同的影响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复工要求等进行分析后综合认定,不 能简单认为在疫情期间的损失就一定能索赔。比如:因为我们的 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疫情的,索赔的难度就 比较大。因此条件二需要详细的分析确定。 4、条件三需要我们按一下的步骤进行: (1)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承包人因不可抗力 造成工期延误或费用损失时,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以便对方作 出相应的计划和安排,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第条也要求立即通 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 提供必要的证明。承包人未及时通知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 以,承包人在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时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