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门诊部标准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 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 洗胃机心电图机 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恒温箱 电冰箱X光机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 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