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宣传资料
生活饮用水宣传资料生活饮用水宣传资料 饮用水卫生宣传资料一 ◆饮用水卫生知识饮用水卫生知识 生活饮用水: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 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 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 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消毒或深度处 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小型集中式供水: 农村日供水在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在1万以下的 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 施的供水方式.包括农村手压机井、大口井及山泉等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 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 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为什么不提倡喝生水?为什么不提倡喝生水? 答:因为生水可能含有大量病菌,饮用后而致病。 ◆什么叫介水传染病?什么叫介水传染病? 答: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妥善处理和消毒即供居民饮用,或 者是处理后的饮用水重新被病原体污染。饮用水被病原微生物污染 后,如病原微生物在水中存活时间长,饮水人数又多,就会造成传 染病的爆发流行。 ◆水被微生物污染的特征?水被微生物污染的特征? 答:水被微生物污染的特征:突发大量人群发病;人和动物粪便污 染是引起介水传染病发病的主要威胁。 ◆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如何处理?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如何处理? 答:立即停止饮用该水源,并立即向市卫生局报告。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什么制度?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什么制度? 答:卫生许可制度。 ◆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清水池应注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清水池应注 意哪些卫生问题?意哪些卫生问题? 答: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单独设立的泵 站、沉淀池、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 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 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供管水人员为什么要定期体检?供管水人员为什么要定期体检? 答:防止供管水人员将所患疾病经水传播给人群。 ◆供管水人员为什么要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供管水人员为什么要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答:让供管水人员熟悉有关的法律、行政规章、饮水卫生标准,掌 握相应的卫生知识。 ◆生活饮用水常用的消毒药物有哪些?生活饮用水常用的消毒药物有哪些? 答:漂白粉、漂白粉精片、优氯净。 ◆二次供水水箱为什么要加盖加锁?二次供水水箱为什么要加盖加锁? 答:防止投毒,防止病媒动物和昆虫掉进水箱污染水质。 ◆生活饮用水消毒的目的?生活饮用水消毒的目的? 答:杀灭致病菌,防止发生肠道传染病。 ◆为什么蓄水池、水箱等盛水容器要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处理?为什么蓄水池、水箱等盛水容器要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处理? 答:清除盛水容器中的附着物、沉淀物,防止微生物生长繁殖,杀 灭微生物。 饮用水卫生宣传资料二 ◆饮水卫生法制饮水卫生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 饮用水卫生监督范围: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分质供水 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水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水条款: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 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 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 可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 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 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 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 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 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 规范的; (二)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 范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部分条款:》部分条款: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 生许可制度。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配备专职或 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 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 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 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 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 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 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 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 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 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 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 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 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 清洗消毒工作的。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部分内容:》部分内容: 第十一条 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 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 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 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二、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 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 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 动。 三、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 四、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第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 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