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前后政策比较
一表了然!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前后政策比较一表了然!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前后政策比较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简称 36 号文,附件内容直接标注附件号。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前后政策比较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前后政策比较 项目项目营业税营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 纳税 人 增值税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 称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 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36 号文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 称境外) 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 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 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 定的除外。(36 号文第六条)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 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 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 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 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 缴的税款。(36 号文四十六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 差异差异 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 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 营业税。(条例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 生活服务业由缴 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 值税。 扣缴 义务 人 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 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 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 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 人。(条例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其机构 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不在区分有无代 理人, 以购买方为增值 税扣缴义务人。 生活服务业涉及 行业多, 存在总机构和 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 题,36 号文进行了明 确。 纳税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 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条例第十 四条) 地点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视同 销售 服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 同发生应税行为:(三)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细则 第五条)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 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无偿提供服务, 但用于公益事业 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6 号文第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 增加了视同销售 服务, 生活服务业属此 范围。 核定 销售 额 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 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 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实施细则二十条) 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 业目的的, 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 而无销售额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 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36 号文 第四十四条) 偏高且不具有合 理商业目, 某种角度上 讲堵住了 “高抵低征” 、 企业重组等的税收漏 洞。 36 号文将条例营 应税 收入 营业额销售额业额改称为销售额, 同 时区分了销售额的计 算: 1、一般计税方法 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 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 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 价方法的, 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 税率)(36 号文第二 十三 条 );2、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 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 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 法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36 号文第二十三条 ) 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 1、 一般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 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 税额 计算 税额。(36 号文第二十一条、第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 条 );2、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 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 征收率(36 号文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与条例不同,36 号文统一了生活服务 税率 1、文化体育业3% ;2、娱乐业 5%-20% ;3、服务业5% 6% 业的增值税税率, 纳 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 率为 6%。(36 号文 第十五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 征收 率 3%,财政部和国家税 36 号文在税额计 算上与条例的区别在 于将计算方法分为: 一 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 税方法。 3% 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 外。(36 号文第十六 条) 1.文化体育服务, 包括文化36 号文将条例的 文化体育业、娱乐业、 服务业的哪些项目应 归为生活服务业进行 税目 1、文化体育业;2、娱乐业;3、服 务业 服务和体育服务。2.教育医疗服 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3. 旅游娱乐服务, 包括旅游服务和娱 乐服务。4.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 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 务。 居民日常服务, 是指主要为满 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 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 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 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 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 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6.其他生 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是指除文 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 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 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 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 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 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 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 务,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六)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 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 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 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 门票收入;(条例第八 条) 税收 优惠 条例第八条规 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 下: (一) 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 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 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 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 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 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 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 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四) 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 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 管理机构、 美术馆、 展览馆、 书画院、 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 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 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 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婚姻介 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 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 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 教育劳务,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 务;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 馆、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 美术 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 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宗教场所举 办文化、 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附 件 3: ) (一 (一) 至九、 (十一) 、 (十二)) 了区分及细化。 思路一致,在申 报增值税时, 要换算成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 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 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 入。(细则第二十二条) 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