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一一. . 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 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记载于不 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在我国,物权法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 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 记,不发生效力,确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种类有 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回复登记和涂销登记等具体形式。 二、简述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二、简述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 .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 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大致可归纳为三 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 1、契据登记制度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 对抗第三人。2、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 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 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 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都是物权, 都是物权法中的他物权。但,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 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 二者 又有着质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的目的不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实 现。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其次,二者的权利性质不同。担保物权多 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中, 因主债的设立而设立。 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 第 三,标的物不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 要为不动产。第四,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担保物权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对于担 保物权不产生影响。但,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变化对权利有直接影响。 四简述抵押的财产范围。四简述抵押的财产范围。 答:在我国,抵押的财产大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但多为不动产。这种财产大都 具有价值功能,可以变卖为价金而优先受偿。 依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 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 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产品;在此,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 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而我国物权 法还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 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 押。 以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 的财产;6、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 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 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新增建 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五、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 答: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人 设定抵押担保,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 偿。 抵押登记就是法定登记机关对抵押物已抵押的情况进行登记公示, 以取得具有公信力的 法定外部表现形式的方法,分为抵押登记和注销抵押登记。 六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抵押与质押同属于担保物权的基本形式, 都为保证债权得以实现而设, 同样提供一定的财产进行担保, 并在债权得不到实现时, 债权人有权变就担保财产进行变价 并优先受偿。但抵押与质押具有重大区别:1、在主体方面,抵押关系的主体称抵押人与抵 押权人。 质押关系的主体则称为出质人和质权人。2、在客体方面, 抵押提供的财产称为抵 押物,质押提供的财产称为质物, 抵押物大多为不动产,而质物只能是在移动时不改变原物 性质的动产和权利。3、在内容方面,抵押抽设置的权利为抵押权,而质押设置的权利称为 质权。4、在权利性质方面,抵押关系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 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 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 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 成立要件。 5、 依物权法规定, 抵押大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而, 质押则通过质押合同的履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六、简述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六、简述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 答:首先, 抵押权对于担保债权效力。主要是担保债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 财产作为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的价款 受偿。其次,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主要有: 1、抵押权人的保全权。2、抵押权人处 分权。3、顺位权。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 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 权比例清偿;(2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 偿。第三.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出租抵押财产权。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 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 记的抵押权。转让抵押财产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 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 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八,简述抵押权人的权利八,简述抵押权人的权利 在抵押担中, 抵押权人主要有以下权利: 保全权。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权人处分权。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 一并转让,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顺位权。同一财产 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