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金属管道篇金属管道篇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 本规范适用于冶金、石油、化工、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等行业的碳素钢、合金钢、 不锈钢、 铸铁、 有色金属工业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其设计压力为 3 毫米汞柱 (绝压) ~ 1000 公斤力 /c ㎡ (表压,下同),设计温度为- 200 ~ 850 ℃。 第 1.0.2 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 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仪表管道; 三、非金属管道; 四、核动力管道; 五、矿井专用管道; 六、干线管道〔注〕。 第 1.0.3 条 工业管道施工可按设计压力为主要参数分级进行,见表 1.0.3 。 表 1.0.3管道分级 注:工作压力≥ 90 公斤 / ,且工作温度≥ 500 ℃的蒸气管道可升级为高压管道。 注:①将煤气由开采或生产区域送至城市居民及工业企业的煤气管道; ②将石油由主泵站送至炼油厂及转运基地的石油管道; ③将石油产品由工厂的主泵房站送至储运基地、码头与栈桥的管道; ④穿越海底或跨越江河的输油、输气(汽)管道。 第 1.0.4 条 工业管道施工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开工: 一、设计及其他技术文件齐全,施工图纸业经会审; 二、施工方案业经批准,技术交底和必要的技术培训已经完成; 三、材料、劳动力、机具基本齐全;施工环境符合要求;施工用水、电、气等可以满足需要,并能保 证连续施工。 第 1.0.5 条 工业管道施工应按设计进行,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设计部门审批。 第 1.0.6 条 管道安装应与土建及其他专业的施工密切配合。对有关的建筑结构、支架、预埋件、预 留孔、沟槽、垫层及土方等质量,应按设计和相应的施工规范进行检查验收。 第 1.0.7 条 管子、管道附件及阀门等在施工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和维护,不得混淆或损坏。不锈钢、 有色金属应避免与碳素钢接触。 第 1.0.8 条 管道内部防腐、衬里等,应按专门的规范执行。 第 1.0.9 条 工业管道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子、管道附件及阀门的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2.1.1 条 管子、管道附件(以下简称管件)、阀门及卷管板材必须具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书,否 则应补所缺项目的检验,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或部颁技术标准。 第 2.1.2 条 管子、管件、阀门在使用前应按设计要求核对其规格、材质、型号。 第 2.1.3 条 管子、管件、阀门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要求其表面: 一、无裂纹、缩孔、夹渣、折迭、重皮等缺陷; 二、不超过壁厚负偏差的锈蚀或凹陷; 三、螺纹密封面良好,精度及光洁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制造标准; 四、合金钢应有材质标记。 第 2.1.4 条 合金钢管及管件在使用前均应用光谱分析或其他方法进行复查,并作标记。 第 2.1.5 条 除奥氏体不锈钢外,工作环境温度低于- 20 ℃的钢管及钢制管件应有低温冲击韧性试 验结果,否则应按《金属低温冲击韧性试验法》 (YB19 — 64) 的规定进行试验,其指标不应低于规定值 的下限。 第二节 钢管检验 第 2.2.1 条 钢管外径及壁厚尺寸偏差应符合部颁的钢管制造标准。 第 2.2.2 条 有耐腐蚀要求的不锈钢管,证明书上未注明晶间腐蚀试验结果时, 一般应按《奥氏体和 奥氏体—铁素体型不锈钢的晶间腐蚀倾向试验法》 (GB1223 — 75) 的“ B 法”进行补充试验。 第 2.2.3 条 钢板卷管的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的要求。 第 2.2.4 条 高压钢管必须按国家或部颁标准验收。 验收应分批进行。 每批钢管应是同规格、 同炉号、 同热处理条件。 第 2.2.5 条 高压钢管应具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书,在证明书上应注明: 一、供方名称或代号; 二、需方名称或代号; 三、合同号; 四、钢号; 五、炉罐号、批号和重量; 六、品种名称和尺寸; 七、化学成分; 八、试验结果(包括参考性指标); 九、标准编号。 第 2.2.6 条 外径大于 35 毫米的高压钢管,应有代表钢种的油漆颜色和钢号、炉罐号、标准编号及 制造厂的印记。外径小于或等于 35 毫米成木困供货的高压钢管,应有标牌,标明制造厂名称、技术监督 部门的印记、钢管的规格、钢号、根数、重量、炉罐号、批号及标准编号。 第 2.2.7 条 高压钢管验收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应进行校验性检查: 一、证明书与到货钢管的钢号或炉罐号不符; 二、钢管或标牌上无钢号、炉罐号。 第 2.2.8 条 高压钢管校验性检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全部钢管逐根编号,并检查硬度; 二、从每批钢管中选出硬度最高和最低的各一把,每根制备五个试样,其中:拉力试验两个,冲击试 验两个,压扁或冷弯试验一个。拉力试验按《金属拉力试验法》 (GB228 — 76) 的规定进行(当壁厚不能 制取标准试样时,可用完整管代替)。冲击试验按《金属常温冲击韧性试验法》 (GB229 — 63) 的规定进 行(当壁厚小于 12 毫米时,可免做)。 压扁或冷弯试验: 1. 外径大于或等于 35 毫米时做压扁试验。试验用的管环宽度为 30 ~ 50 毫米,锐角应倒圆。 压扁试验值,应符合部颁现行技术标准。 2. 外径小于 35 毫米时做冷弯试验。弯芯半径为管子外径的 4 倍,弯曲 90 °;不得有裂纹、折 断、起层等缺陷。 三、从做机械性能试验的钢管或试样上取样做化学分析。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应符合附表 1.1 或供 货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 2.2.9 条 高压钢管在校验性检查中,如有不合格项目, 须以加倍数量的试样复查。复查只进行原 来不合格的项目。复查的试样要在原来不合格的钢管和与该管硬度最接近的另一钢管上截取。当复查结果 仍有一个项目不合格时,则应对该批管子逐根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第 2.2.10 条 高压钢管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无损探伤: 一、无制造厂探伤合格证时,应逐根进行探伤; 二、虽有探伤合格证,但经外观检查发现缺陷时,应抽 10% 进行探伤,如仍有不合格者,则应逐根 进行探伤。 第 2.2.11 条 高压钢管外表面按下列方法探伤: 一、公称直径大于 6 毫米的磁性高压钢管采用磁力法; 二、非磁性高压钢管,一般采用萤光法或着色法。 第 2.2.12 条 经过磁力、萤光、着色等方法探伤的公称直径大于 6 毫米的高压钢管,还应按《高压 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标准》 (JB1151 — 73) 的要求,进行内部及内表面的探伤。 第 2.2.13 条 高压钢管经探伤发现的缺陷应逐步修磨,直至消失为止。除去缺陷后的实际壁厚应不 小于钢管公称壁厚的 90% 且不小于设计计算壁厚。 第 2.2.14 条 高压钢管在除去缺陷后的实际壁厚可用测厚仪测定或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缺陷在管子的端部时,δ =δ 1 - a ; 二、缺陷在管子的中部时, ; 三、缺陷在其他部位时,应用插入法计算; 四、测量 δ 1 、δ 2 及 a 值时,均应在同一母线上进行; 五、遇有螺旋形缺陷时,δ 1 、δ 2 应取两端之最小壁厚。 式中:δ ——除去缺陷后的实际管壁厚,毫米; δ 1 ——靠近缺陷端管壁厚,毫米; δ 2 ——远离缺陷端管壁厚,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