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施工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保护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 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 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施工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 “管施工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施工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 现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第三条 对在安全施工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 奖励,对违反安全施工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要给 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 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 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 施和劳动保护计划, 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 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施工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 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 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 施工生产安全。安全施工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 并按规 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项目部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 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 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 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 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 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 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 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 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 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 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 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 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 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 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各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 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 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 保健食品发 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 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 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 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项目部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施工人员 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 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 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 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 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 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工程项目部、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 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 驶、杆线作业、 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 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 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 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 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 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 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 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 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 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 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 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 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 经同级劳 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 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 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 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 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 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 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 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 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 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易燃、易爆物品五、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 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 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 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 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六、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六、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 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不懂得防护用品 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 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 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七、检查和整改七、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 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