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
浅浅议议平平行行发发包包与与肢肢解解发发 包包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袁受权 摘要:通过对“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的释义分析研究,看出平行发包和肢解发包是两个不同的承发包模式,并认为 对《建筑法》第 24 条规定的正确理解是: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不反对平行发包和其他承发包模式。 关键词:总承包;平行发包;肢解发包;单位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24 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 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 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 位。有 的同志理解为“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其中任何一项发包给多于一个承包单位的行为是肢解发 包,又称为平行发包”。(见《关于工程承发包的几个问题》2002.5、《建设监理》)。误认为《建筑法》第 24 条是提倡总承 包,禁止平行发包的规定。笔者以为,平行发包和肢解发包是两种不同的承发包模式,二者不能混淆。凡能够实行总承包模式的 工程的其中任何一项,如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工作,大都可以采用平行发包模式。当然,设计业务分别发包给几个设 计承包人时,必须选定一个设计承包人负责整个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各地在招标投标实际工作中,也是这样操作的。例 如,在房屋建筑的群体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中的堤防工程,都可以采用平行发包模式。现阶段,国家明令禁止工程肢解发 包很有必要,而对于平行发包则是允许的。至于,相对于其他承发包模式,提倡总承包模式的进步意义,本文在此不以赘述。 如果弄清楚了平行发包和肢解发包的内涵,就不难理解《建筑法》第 24 条的规定了。所谓平行发包,是指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其中之一项或多项分解,分别发包给一个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和供应商,并分 别与之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或供销合同。各个勘察、设计、施工、供应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承发包模式之 一,也是我 国允许的承发包模式。 采用平行发包模式,隶属不同的承包单位可以同时在建设现场共同承担同一个建设项目,能够增加同时工作作业面,相互间比学 赶促超,谁也不甘落后,具有他人控制的特点。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平行发包模式不要求 承包单位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阶情况下,平行发包模式有利于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有利于繁荣建筑市场。由于以上种 种. 优点,平行发包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之中。而不足之处是项目招标工作量增大,合同.个数和合同界面增 多,给建设单位增加了协调工作量和管理难度。但是,由于推行了招标代理和建设监理等社会化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中介机构,这 个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 平行发包的表现形式:1、把群体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多项工作分别发包给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 承包单位;2、把群体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某一项工作,例如,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 位;3、把单体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4、取得群体工程总承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将 不同的单位工程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单位。这种发包模式,也叫做总分包模式。这时,总包单位代行 了建设单位部分职能,成了发包单位。 所谓肢解发包,《建筑法》本条释义讲得很清楚:“就是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技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 单位的行为”。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如果分解成若干部分由几个承包单位完成,原本很狭小的工作面同时涌入 过多的承包单位,工作界面不清,工作秩序必然混乱。人为地增加了承发包单位对项目的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稍有不慎,就会 引发工程 质量和安全事故。 肢解发包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建设单位将工程不合理地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全部工程以分包名义发包给一个以上承包单位,后一种形式实际上是转包。所谓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 筑工程一部分依法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筑法》是允许的。分包与肢解发包的相同点:承包单位都是承担建筑工 程某一部分的工作。不同点是依法分包的工程对象不包括建筑工程的主体,而肢解发包是连建筑工程的主体构架也发包出去了。 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有其相似之处:都是有一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在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的一项工作,发包单位既可以是 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总包单位,各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两种发包模式主要区别在于发包的工程是不是“应当由一个承 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如果是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且只有一个承包单位在完成这项工程,那么,各地对肢解发包的 界定。 ①《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1996 年 12 月 3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37 号令发布,自 199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 15 条 规定:“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也可以按勘察项目、设计项目,以及施工 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分类,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 承包一个建设工程的全部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总包单位,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建设单位发 包施工项目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 第 17 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业务不得肢解发包:(一)单项工程的设计业务;(二)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三)限额以下 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四)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五)四级、专业级或者非等 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 第 34 条规定:“单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中若干单位工程组成、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功能效益的工程。单位工程 是指单项工程中单独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 从该规定可知,上海市将单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等分别发包给不同的设计、施工单位视为肢解发包。 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 16 条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方将勘察设计平行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选定一个勘 察设计单位作为主设计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建筑工程中,除单独设计的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 规定限额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外,发包方不得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