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风险下外派船员权利保障问题的初探
海盗风险下外派船员权利保障问题的初探海盗风险下外派船员权利保障问题的初探 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只存在雇主和雇员两部分 ,雇主直接雇佣并使用 劳动力。 而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中存在三方主体两个法律关系,即在派遣单位、 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方之间 ,由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在派遣单 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从而使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 ,完成 对劳动力的派遣。通俗的说 ,就是派遣机构“招而不用”,用工单位“用而不 招”。劳务派遣的最本质特征是劳动力雇佣和使用的分离,同时也是将标准劳动 关系下雇主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分离。 船员劳务派遣是以船员劳动力为对象的商品交换行为。根据《1992 年交通部外派海员管理办法》第 3 条的规定,外派海员是指由外派单位根据有效 海员劳务合同,派到外籍船务公司担任船上职务并提供劳务服务 ,由船东支付劳 务费用的船员。 外派船员虽然与外籍船东之间名义上不存在合同关系 ,但是实际上 是为外籍雇主所用,为外籍船东服务的,因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外派船员和外籍船 东之间存在着实际上的雇佣关系。船员外派单位、外籍雇主及外派船员三个主体 间形成了不同于传统二元主体的新型多边法律关系。 一、外派船员权利保障现状。 ( 一) 外派船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我国目前没有单行的船员法,不存在船员法意义上的船员基本权利, 船员的基本权利只能是船员作为“劳动者”在《劳动法》 中享有的劳动者的基本 权利。我国劳动法第 3 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 能培训权、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 权利。”鉴于劳动者权利蕴涵的基本人权价值,我国把劳动者基本权利作为公民 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子以确认和保护。如,《宪法》第 43 条规定劳动 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 假制度; 《宪法》第 44 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但是船员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外派船员劳动时间和劳 动量的非固定性、 劳动伤害的多发性等特点决定了外派船员劳动关系不能适用一 般劳动法,而应适用特殊的海上劳动法,亦即船员法。例如《丹麦船员法》规定船 员在劳动法之外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获得充足、 优质的食物; 有权获得每天至少 10 小时的休息,且此时间不应多于两段,其中一段时间不少于5 小时; 20XX 年7 月起,每名船员有权每周至少休息 77 小时; 当船舶靠岸或安全锚泊时 ,船员有 权在空闲时上岸。 《20XX 年海事劳工公约》 是一部在整合过去外派船员权利保护 和管理相关国际公约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趋势的海上劳 工公约,它在保护外派船员权利、 调整外派船员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该公约从船员的工作、 生活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对船员权利做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 定。 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对我国明确外派船员的基本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具有重要参 考价值。结合《20XX 年海事劳工公约》 、我国《劳动法》 、 《船员条例》和 20XX 年 12 月出台的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 等相关规定,外派船员应享有如下的基本权利: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 休息的权利; 带薪休假的权利 ; 获得灾害赔偿的权利 ; 要求遣返的权利以及船舶给养、劳动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权利等。 上述基本权利中,受到船员涉外派遣法律关系性质影响的主要是获 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和获得灾害赔偿的权利。 我国外派船员权利保障中存在诸多问 题,如船员外派服务机构不规范、外派船员无法行使船舶优先权和外派船员人身 伤亡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等,直接影响了我国劳务输出的发展。 ( 二) 海盗风险对外派船员权利保障的影响。 “海盗”一词源于希腊语“Peirates”,指的是“攻击船舶之冒险 者”。英国 1906 年海上保险法仅对“海盗”一词做了 一个不清不楚的简短定义,在 Republicof Bolivia v Indemnity Mutual Marine AssuranceCo. Ltd 一案中,法官认为: 海盗是个人为其私人目的不顾一切地抢 夺,而非为了公共目的只针对某一国家的行为。以建立一个政府为目的所进行的 行为,尽管该行为是非法乃至犯罪的 ,尽管进行该行为的人并非代表一个政治组 织性质的团体,该行为也并非海盗行为。截止 20XX 年 4 月 23 日,国际海事局海 盗报告中心更新的数据显示,全球共发生 121 起攻击事件,劫持 13 起; 索马里 地区共发生事故51 起,劫持11 起,绑架人质 158 人; 目前被索马里海盗劫持的 船舶有 11 艘,人质有 173 人。日益猖獗的海盗活动,不仅危害了国际航运安全, 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直接影响了外派船员的人身利益。 在海盗袭击中,船货 或船员被劫持,甚至有人质被杀害已是常态。海盗事故的频发一定程度上也导致 了船员不愿出海的畏惧心理。 二、船员赎金的性质及责任分析。 ( 一) 船员赎金的合法性探究。 按照 《布莱克法律词典》 的解释,赎金是指为确保释放正被他人非法 扣留的人或物体而支付或索求的款额。 各国法律并没有对海盗赎金作出明确定义, 只有个别国家在海商法中有提及。如荷兰《海商法》第 699 条所列举的共同海 损项目的第1项规定: “为从敌人或者海盗手中索回或者赎回船舶或货物而给予 他们的任何物资,如果发生疑问,应该一律认为,赎金是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利益而 付出的。”海盗赎金包括船货赎金和人命赎金。 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向海盗交付船员赎金是对海盗行为的纵容。 从 刑法理念上讲,国家从来不保护人质在遭到绑架后支付赎金的行为。但海盗劫持 与一般人质劫持不同,海上环境的复杂性、国家域外管辖的有限性等因素决定了 支付赎金成为受害船舶没有选择的选择。 例如,英国自从 1782 年取消赎金法( RansomAct) 之后,在英国法下 支付赎金不再被认定为不合法的行为。德国则在其《商法典》第 706 条第 6 款 中,直接明确规定了赎金可以作为共同海损处理,可见其也认可赎金的合法性。 此 外,20XX 年 2 月英国高等法院 Masefield AG V. Amlin Corporate MemberLtd 一 案中,法官也认为支付海盗赎金并不违反公共政策。法官 David Steel 在判决中 写道: “我不认为支付赎金违反共同政策 ,这是因为……目前,支付赎金的行为 的确会纵容海盗,但是通过外交或军事手段解救人质并不可靠 ,不支付赎金又会 使船员面临更危险的状况,因此解救船员的唯一方法是支付赎金。 概括来说,禁止 支付赎金并不是绝对有利的。所以,目前我不认为有更加急迫的理由去判定支付 赎金行为违反公共政策。” 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对海盗赎金作出明确规定。向海盗支付船员赎 金的非法性观点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向海盗支付船员赎金的行为在中国 法下不能定性为非法行为。 船员赎金属于船员遣返费用。船员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不仅要承担 艰苦的劳动,而且还必须面对海上各种不确定的风险和挑战,如突遇海上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