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标准法律操作流程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标准法律操作流程 刘玉龙2009-04-30 根据 2004 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004 年 11 月 2 日开始实施的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审批程序(试行) 》规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按照该办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 其基本工作程序为:制订改革改制方案—申报改革改制方案—审查改革改制方案—“两会一 公示” —改革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备案批复改革改制方案—内部决策-清产核资—资产 损失鉴证法律意见书-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与职工费用认定—产权处置方 案法律意见书-资产处置方案申报—资产处置方案批复—进场挂牌披露-公开征集-拍卖 或招投标-签署产权转让合同-取得交易凭证-产权登记—工商变更登记。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标准法律操作流程 刘玉龙整理 根据 2004 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004 年 11 月 2 日开始实施的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审批程序(试行) 》规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按照该办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 其基本工作程序为:制订改革改制方案—申报改革改制方案—审查改革改制方案—“两会一 公示” —改革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备案批复改革改制方案—内部决策-清产核资—资产 损失鉴证法律意见书-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与职工费用认定—产权处置方 案法律意见书-资产处置方案申报—资产处置方案批复—进场挂牌披露-公开征集-拍卖 或招投标-签署产权转让合同-取得交易凭证-产权登记—工商变更登记。 一、制订改革改制方案 1、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 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方案。 2、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制订,也可由省国资委 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 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 也可由其委托 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和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全部退出国有 资本的, 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改制方案,也可委托企业或中介机构按照 确定的产权改制形式制订方案。 二、申报改革改制方案 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直接向省国资委申报, 其他省属国有企 业的改革改制方案,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国资委申报。 三、审查改革改制方案 省国资委牵头相关处室按照有关规定审查企业改革改制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省国资委对企 业改革改制方案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 对账面国有资产 1 亿元以上或资产总额 5 亿元以上的企业改革改制方案, 省国资委召集省财 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改制企业主管部门、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中 介机构等进行咨询论证,征求各方面意见。涉及省委管理干部、社会职能移交等重要事项, 应征求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按照以上各方面意见指导企业修改调整改革改制方案后, 向企业做出初步同意改革改制形式 的书面答复。 四、 “两会一公示” 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经省国资委初步同意后,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 需由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对改革改制方案的审议情况、 对职工安置方案表决形成的决议以及会议主持人、 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人数等有关材料应作 为改革改制方案的附件报省国资委审查。 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后, 由省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明显位置 进行公示。公示 5 日后,由省国资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省总工会、省监察厅分别召开企业 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座谈会和企业职工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公示期间和“两会”中职工反映的有关问题,及 时修改完善改革改制方案。 五、改革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 向省国资委报送改制方案附带的法律意见书, 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 有效性、 真实性、 严密性调查论证: 1、企业改制的形式; 2、改制企业的主体资格; 3、企业资产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4、企业职工应享受政策及职工安置方案; 5、企业改制方案制订程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情况; 6、企业重大经济纠纷和重大担保事项; 7、国有资产的流失风险。 六、备案批复改革改制方案 1、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按照政策规定对上报的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批 准文件报省国资委备案。 2、省国资委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上报的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进行审查,符 合规定的,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完备案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必须按要求修改 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省属重要权属企业账面国有资产 1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5 亿元以下的,由省国资委研究 批复;账面国有资产 1 亿元以上或资产总额 5 亿元以上的,由省国资委研究提出批复意见, 提交省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并批复。 4、省属重要权属企业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国资委研究提出 批复意见, 提交省改革领导小组研究批复,其中账面国有资产 1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5 亿元 以下的改革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批复。 5、备案后的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6、企业改制方案备案时需报送的文件材料: (一)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同意改制的备案文件; (二)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 ; (三)改制后的新公司章程(草案) ; (四)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五)企业债权、债务保全文件及金融机构出具的债务保全证明; (六)改制方案“两会一公示”结果及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 (七)改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前三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九)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7、企业改制方案备案后,需要对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8、企业改制方案未经备案,不得实施。因违规实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影响稳定的群体事 件的,有关部门和责任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七、内部决策 1、转让的可行性研究。 2、就产权转让方案将要涉及的事项进行前期处理;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先与债权金融机构协商,取 得其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协议。 (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 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形成决议。 (3)就职工安置方案向标的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批,申请批准。 3、拟定产权转让方案,方案应当包括的事项有: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