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燃气行业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总结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2024年燃气行业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总结 区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 根据区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深化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惠阳消安【___】0___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惠阳区内___家燃气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制定大检查活动方案,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我局在___月份制定了《惠阳区燃气行业深化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范围和整治重点,确定了时间安排和活动要求,使燃气行业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有序开展。 二、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活动方案要求,各燃气企业严格根据《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改表》内容,开展本企业自查自纠工作,重点加强燃气储配站建设工程是否完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备、消防控制人员是否培训上岗以及是否制定应急预案、___演练等工作。通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燃气企业都能针对本企业消防薄弱环节进行整改、改进,从而杜绝消防安全事故发生。 三、进行大检查阶段性检查,确保活动有效___落实。根据活动要求,我局对各燃气企业储配站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各燃气企业严格根据《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改表》具体内容进行检查,并仔细做好《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改表》的网上填报工作,同时我局也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进行网上填报,使检查监督工作面对社会公示,进一步加强燃气企业自查和行业部门检查的执行力度。 四、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巩固消防安全整治效果。国庆节前夕,我局结合国庆节前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要求,对前一阶段进行的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防火检查制度、动火审批制度不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等问题进行跟踪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巩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整治的效果。 第2页共8页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2024年燃气设施保护总结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___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门站之前的天然气支管线以及分输口到电厂、化工企业的支线及其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城镇燃气的管道; (二)调压站(箱或柜)、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等设施;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标志桩(贴)、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五)燃气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实施燃气管道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二)协调督促区、镇、相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 (三)受理有关燃气管道设施的投诉,及时调解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合理控制燃气管线与其他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和督查,依法调查处理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管道设施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的燃气管道设施。 进展改革、公安、国土、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城市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区镇应当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___领导,实行有效措施,保证燃气管道设施安全。 第八条鼓舞和支持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科学技术讨论,推广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提高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水平。 第九条燃气管道设施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敷设燃气管道使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敷设地下钢质燃气管道应当实行防腐措施,并加设保护装置。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其设施的安全运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燃气管道设施___应急处置预案; (二)定期巡查、维护燃气管道设施,建立巡查、维护记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三)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岗每天___小时值班; (四)建立燃气管网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应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共享信息; (五)每年___月份将燃气管道设施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按年度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管道设施现状图及电子档案; (七)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管道设施依法进行安全评估; (八)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将燃气管道设施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护的,应当签订委托保护协议,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护协议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燃气管道设施巡检、保护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第十五条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管道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使用的行为。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设施每两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对非居民用户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告知用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 用户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临时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___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___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___米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一)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___米至___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___米至___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___米至___米范围内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