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一、不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一、不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费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在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受伤致残后一定程度 上生活依赖护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即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 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 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 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 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 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 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 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的赔偿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身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问题,正确合理地 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赔偿费的关键。人身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 要他人帮助,应通过其对护理依赖的程度来判断。所谓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 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一是进食;二是翻身;三是大小便;四是穿一是进食;二是翻身;三是大小便;四是穿 衣、洗澡;五是自我移动。衣、洗澡;五是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 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对于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 护理依赖应当给予护理费,部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费。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定残后如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主张护理费,这和以前是不同的。定残后的 护理,要根据伤者的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再根据护理级别确定护 理费用。而护理级别的确定,有人建议采用鉴定的方式。 (2)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 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 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 16 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3)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如确需二人或以上, 则需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或通过鉴定的方式加以确定。 二、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二、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 依照 1996 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 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 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 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 5 项均需护理者;大部 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 5 项中有 3 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 理,上述 5 项中有 1 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 活自理的能力。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 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 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法院在受理的大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受害者及其亲属请求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损失中 护理费是一项比较常见的项目。因为受害人在没有遭受人身伤害之前,本来能够自主处理自己的生活,无 需他人的帮助,而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受害人受伤就医生活不能自理和定残后不能恢复生活自 理能力时,就不得不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护理费用。因此该笔财产损害的发生与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 果关系,自然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住院期间和休养期间的护理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还 比较容易掌握,即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护理费,而评定为护理依赖后的 护理费赔偿问题则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 这种情况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 法官为了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需要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作出认定。笔者对此情形护理费赔偿的实务操作,发表一点浅见。 一、现行有关的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 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 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 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 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 2009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之附录 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等级及相应的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 a)完全护理依赖 100%; b)大部分护理依赖 80%; c) 部分护理依赖 50%。 二、关于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GB/T16180-2006》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 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 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 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 项需要护理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的规定: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 分,总分值 100 分。总分 值在 61 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总分值在 60 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护 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 60 分~41 分,为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40 分~21 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 在 20 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三、护理级别的确定应注意的问题 1、护理依赖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