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集
物业管理案例集 1、本市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较以往有何变化,具体规定如何? 【分析解答】 新建商品住宅以及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的维修资金筹集、 使用和管理,应仍然 按照市政府有关维修基金的规定执行。 对新建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使用和管理,《若干意见》规定,新建非住宅物业 出售时应设立维修资金,具体标准和设立方式由物业出售人和物业买受人参照《上海市商品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房屋出售合同中约定。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应以业 主大会的名义存入专户银行,设立专门帐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按规定设立的维修资金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业主大会成 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给业主大会。 2、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提供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双方应 办理何种法定手续? 【分析解答】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中发现房屋质量 和公建配套设施等问题,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 第二十九条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应当予以整改,并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条例》施行后,对建设单位出售房屋以及购房人购买房屋时有哪些具体要求? 【分析解答】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 ,一是在销售房屋前 ,要参照市房地资源局的示范文本 ,制定业主临时公 约、房屋使用说明书;二是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的内容,并将业主临时公约、房屋使用说明书、经规划部门批准配置的公建设施和平面 图作为房屋出售合同的附件。 对于物业买受人而言,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出售合同时,应同时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 书面承诺。 4、 《条例》 规定,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本市对这项规定的 执行有何具体操作办法? 【分析解答】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事项,《若干意见》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相分离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 业。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 st1:chmetcnv w:st=“on” TCSC=“1” NumberType=“1” Negative=“False” HasSpace=“False” Sourcue=“50000” UnitName=“ 平方米”5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 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有关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 5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认定及物 业管理招投标的规范,市房地资源局将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5、 《条例》施行后,经业主大会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