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程序
1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程序(最新) 第一步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 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 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 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 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 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 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 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 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 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 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 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 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 2 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 证明。 第二步 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 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 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 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 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 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 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 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步 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 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3 二、垫付标准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 医疗保险的标准, 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 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 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 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 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 抢救费用担保函》 ,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 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四、追偿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收 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 全额冲减垫付款。 第四步 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 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时限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 4 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 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抢救费用支付 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 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 先行 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本实务第三节二、 三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不予以支付。 四、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 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 +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 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 5 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 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 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 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 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 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 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 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 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 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 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 6 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 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 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 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由有责方在 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 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 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 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之和为限。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 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 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 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在各有 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 视同投保机动车 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 统一适用有责任限 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 7 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