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及其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计算方法
精品 附件 1: 消防产品及其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防产品及其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消防产品及其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具有资质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委托,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 测。 第三条第三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消防产品及其工程质量检验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第四条第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第五条 消防产品未按全项(整机)检验检测的,应按单项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按全项(整机)计收。 第六条第六条防火涂料施工后现场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现场检测取费按其检验检测部分工程合同价格(或工程造价) 分段累进计取。100 万元以下按 2%计算;101 万元至 500 万元按 1.5%计算;501 万元至 1000 万元按 1%计算; 1000 万元以上按 0.5%计算。 第七条第七条 委托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机构或其上一级检验机构提出复验,其检 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第八条 由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的,超出规定时间10 天以内(含 10 天),减 收检验检测费的 30%;超出规定时间 20 天(含 20 天)的,减收检验检测费的 50%;超出规定时间 30 天(含 30 天)的,减收检验检测费的 70%;超出规定时间 30 天以上的,减收检验检测费的 100%。 第九条第九条 由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样时,其检验检测费和样品费由检验检测机 构支付。 可编辑 精品 第十条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实施检验检测时,检验单位人员往返的交通费、差旅费、检验检测设备的托运费均 由委托单位负担(同一城市发生费用由多家受检单位分摊);检验单位自备车交通费,30 公里以上部分按每公里 2 元计收;检验人员差旅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委托单位自备车辆接送时, 检验单位不得收取交通费、设备托运 费等。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中小学、幼儿园、残疾人福利机构的设备的检验检测,按50%收取检验检测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超出本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其收费标准按附件作价公式确定,并将核算资料及拟定的收费标准报自 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消防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消防产品及其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扩大收费项目, 提高收费标准或其它乱收费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可编辑 精品 附件 2: 消防产品及其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计算方法(试行) 一、计算项目一、计算项目 消防产品及其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收费计算项目包括: 检验检测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水电燃料费、材料费、人员工时费、管理费七项。 (一)检验检测用房维修费 对检验检测工作用房的折旧、修缮、维护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房屋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仪器设备折旧费 原值大于 500 元,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用于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的仪器设备),但不包括闲置未用 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检测用的仪器设备。 年折旧费=(仪器设备原值-残值)/使用年限,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仪器设备维修费 对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的维护、检定、校准和比对验证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 (四)水电燃料费 水电燃料费是指在检验中直接消耗的水、电、燃气、燃油、煤碳和采暖等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但不包括 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五)材料费 可编辑 精品 原值 500 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消耗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使用的一次摊入成本,多次使 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材料费 = 消耗材料 + 低值易耗品分摊费用。 (六)人员工时费 人员工时费是指直接进行检验检测所投入的人力资源成本,不包括职能部门和与检验检测无关的后勤服务人员在 内。 (七)管理费 管理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等。按上述六项之和的10%计算。 二、计算公式二、计算公式 检验检测费用 = (检验检测用房维修费 + 仪器设备折旧费 + 仪器设备维修费 + 水电燃料费 + 材料费 + 人员工 时费) ×(1 + 10%)。 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