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 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 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 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 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 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 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 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 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 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 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 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 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 在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 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 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 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 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 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 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 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 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 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 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 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 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 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 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 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 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 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 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 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 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 生的必要条件, 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 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 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 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 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 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 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 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 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 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 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 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 规则。 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 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 系。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 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 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 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 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 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 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 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 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车辆、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 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 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 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 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 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 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 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 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 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如何体现各行其道的原 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 。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 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 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 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 动防止冲突的发生。 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 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 原则。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 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 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 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 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 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