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出细则
170 余种交通行为过错量化 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分别认定 将于2009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新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列举的170 余种交通行为以10 分、 6 分、3 分的形式进行过错量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如何划分,本 报帮你分析。 2009 年 1 月起实施的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囊括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170 余种交通行为在各种交通事故中所占据的分值,不但如此,新标准还将普通道路与高速公路 分别进行量化分析。在普通公路上,有20 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10 分,有82 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6 分,有48 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3 分。在 高速公路上,有6 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 分、15 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 为 6 分、3 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3 分。 除此之外,该规定将全部过错责任、主要过错责任、加重一档事故过错责任等三种情况 共 9 种情形进行单独列举。至于那些未造成人身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2000 元以下的事故 依然适用今年7 月实施的《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进行现场处 理解决。 82 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6 分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未领取号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车辆上路行驶的; 同车道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时超车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车的; 超车时违反规定行驶的;在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左转弯的; 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 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未停车让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的;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同车道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安全距离的;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停车让行人通行的; 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客运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货运车超载百分之三十的; 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的;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超速行驶的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五十米以内时超速行驶的; 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牵引发生故障机动车时超速行驶的;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超速行驶的; 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驶入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的; 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停止线或路口以外的; 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待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的; 有障碍的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在狭窄坡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在狭窄的山路,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 按规定行驶的;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非机动车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 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非专用车道的车辆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超车后,未同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通行的; 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未避让其他车辆 和行人的; 机动车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未依次停车或缓慢行驶的;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的; 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的; 夜间行驶或在容易发生危险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的; 公共汽车进站未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的; 公共汽车驶离站点时,未单排依顺序行驶的; 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 车辆行驶未避让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的; 违反警告、指示标志标线的; 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驶出单位、居民小区、乡村小路等,未让行其它车辆的; 非机动车驶过受阻路段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 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驾驶非机动车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的; 驾驶非机动车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非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或未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未依次等候的;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附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行经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未下车推行 的; 跨越、倚坐隔离设施,追车、拦车、抛物击车、扒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乘车人上下车辆的; 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的; 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候车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 上的,乘车人未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的; 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20 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10 分 驾驶车辆违反右侧通行的; 车辆和行人通过有信号灯控制交叉路口,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机件失效的;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 已经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驾驶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路口,没有停车瞭望,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路口内机动车先行的; 同车道行驶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百分之五十的; 机动车倒车与车后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通过没有方向指示灯交叉路口,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和行人先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 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交叉路口,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路口未让优先通行一方先行的; 驾驶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