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中控室人员配备依据
消防中控室人员配备依据: 1、《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 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 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 系统的操作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 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 61号令《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 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3、《安徽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消防控制室 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未 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五 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筑物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 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实行消防控制室 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保证系统 正常运行。) 4、《合肥市消防条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设置消防控 制室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二十四小时两人值班管理制 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 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 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应 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值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单位使用 无证人员上岗,产生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易燃易爆危险品 保管等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证书,不得无 证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