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第三类 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 2011 年是指应于 2011 年底前淘汰,其 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 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农林业 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 2、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 3、农村传统老式炉灶炕 4、以木材、伐根为主要原料的活性炭生产以及氯化锌法活性炭生产工艺 5、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 6、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原料林基地 7、种植前溴甲烷土壤熏蒸工艺 (二)煤炭 1、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2、单井井型低于 3 万吨/年规模的矿井 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 3%)生产矿井 4、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 40%)生产矿井 5、6AM、φM-25、PA-3 型煤用浮选机 6、PB2、PB3、PB4 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7、PG-27 型真空过滤机 8、X-1 型箱式压滤机 2 9、ZYZ、ZY3 型液压支架 10、木支架 11、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三)电力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 10 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 5 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 4、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 20 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四)石化化工 1、200 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2013 年,青海格尔木、新疆泽普装置除外),废旧 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2、10 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边远地区除外),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 隔膜法烧碱(2015 年)生产装置,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 花碱)生产工艺 3、单台产能 5000 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 产装置(2013 年),单线产能 3000 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 生产装置,产能 1 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 12500 千伏安的电石炉及 开放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 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 烯生产装置(2015 年),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单线产能 1 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 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 万吨/ 年以下三氯化磷、 3 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 5000 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 氢氟酸、5000 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 03 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 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 3 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 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 万吨/年以下普 通级碳酸钡、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 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 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 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 公斤及以下)农药 产品手工包 (灌)装工艺及设备, 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 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 装置 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 吨/年以 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 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 酸]、2-氨基-4-甲基-5-氯苯 磺酸[CLT 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 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9、50 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 万吨/年及以 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 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 胶硫化促进剂 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 D 生产装 置 10、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用于清洗的 1,1,1-三氯乙烷(甲基 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 PFOA 为加 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 含滴滴涕的涂料、 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五)钢铁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 5 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 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 2、炭化室高度小于 43 米焦炉(38 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西部地区 38 米捣固焦炉可延期至 2011 年);无化产回收的单 4 一炼焦生产设施 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90 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13 年)、8 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铁合金生产用 24 平方 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 6、400 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 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200 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 7、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8、30 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9、30 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10、化铁炼钢 11、复二重线材轧机 12、横列式线材轧机 13、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 14、叠轧薄板轧机 15、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16、热轧窄带钢轧机 17、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18、直径 76 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19、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0、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1、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 的土竖窑,以煤直接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22、6300 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 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 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3、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0000 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 5 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 24、单机产能 1 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2012 年,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 生产装备除外) 25、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 26、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27、2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及装置) 28、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2012 年) 29、100 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锰铁高炉 30、煅烧石灰土窑 31、 每炉单产 5 吨以下的钛铁熔炼炉、 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 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 32、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