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政策一览表
当前强农惠农政策一览表 一、促进生产发展及各类补贴政策 政策名 称 2011年 粮 食 最 低 收 购 价 农 作 物 良 种 补 贴 粮 食 直 补 农 资 综 合补贴 省委、省政 府政策 中央政策 早稻 10 元/亩、中稻 15 元/亩、晚稻 15 元/亩、小麦 10 元/亩、玉米 10 元/亩、棉花 15 元/亩、油菜 10 元/亩、花生 10 元/亩、花生良繁基地 10 元/ 亩、马铃薯原种 100 元/亩。 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专项资金,按耕地面积和粮食面积等指标测算到各县市,由乡镇财政所直接发放到农户。 中央政策 2011 年生产的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到每 50 公斤 102 元、107 元、128 元,比 2010 年分别提高 9 元、10 元、23 元。白小 麦(三等,下同) 、红小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 50 公斤 95 元、93 元、93 元,比 2010 年分别提高 5 元、7 元、7 元。 政策依据政策主要内容摘编 中央政策 从 2007 年开始,国家为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每年从中央财政列支农资综合补贴专款。2010 年补贴我省 27.42 亿元,直接补贴到农 户,由财政厅操作。 (1)按照鄂办发[2002]27 号文件规定,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 15 元。 (2)按照鄂政办发[2005]97 号文件规定,每个劳力每年承担 10 个 农 民 负 担 省委、省政 府政策 工为上限,农民愿意出资的,折资标准为每个标准工日5 元至 8 元。 (3)按照鄂办发[2002]35 号文件规定,县乡两级易涝地区排涝水费每年每亩不 得超过 11 元,村组排涝水费每年每亩不得超过5 元。目前我省11 县(市、区)县乡排涝水费已经取消,分别是松滋市、石首市、公安县、荆州区、 沙市区、江陵县、洪湖市、监利县、仙桃市、潜江市、沙洋县。 生 猪 规 模养殖 规 模 化 畜 禽 养 省委、省政 府政策 鄂政发 〔2007 〕67 我省 25 个国家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养殖户可向当地财政、畜牧部门申请扶持。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猪舍标准化改造、猪品种改良、粪污处理等。 (1)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 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 殖用地、 用电 号续。 (3)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 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 按照农用地管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畜禽养殖场、规模养殖小区用电统一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国办发明电 能 繁 母 猪、奶牛 保险 〔2007〕53 号,省政府 专题会议纪 要[2007]80 号 养 殖 户 信 贷 支 持 生 猪 生 产 经 营 税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农 机 具 购 置 补 贴 油 价 补 贴 农 村 公 路 建 设 奖励 退 耕 还 林 工 程 补助 中央政策 中央决策 和省政府决 策 国发 [2004]24 号 国发 按实施退耕还林面积进行补助:粮食 210 元/亩,现金 20 元/亩,种苗 50 元/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 125 元/亩,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105 元/亩,荒山 造林 200 元/亩。实行“谁耕退、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政策,直补到退耕户。 从 2008 年起,按县道每公里 7000 元、乡道每公里 3500 元、村道每公里 1000 元标准安排非列养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经费 油价补贴的对象是拥有机动渔船的渔民。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汽油高于 4400 元∕吨,柴油高于 3870 元∕吨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可向县级 渔业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核算后拨付。 中央政策实行定额补贴,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农机具价格的 30%。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由“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布。 省委、省政 府决策 鄂 政 办 发 〔2004〕 141 号 实行生猪生产、经营行政性收费限额控制。全省城、乡生猪生产和经营行政性收费分别控制在 19 元、17 元以内。 省委、省政府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为养殖户提供信用贷款,鼓励担保机构为养殖场(户)提供担保服务。并对受灾的养殖户进行救灾贷款扶持和贷款贴息。 能繁母猪、奶牛“应保尽保”。对能繁母猪保险保费实行财政补贴,具体是中央财政负担 50%、省财政负担 30%,饲养户负担 20%。 [2007]25 号 天然林保 护工程补 助 中 央 森 林 生 态 效 益 补 偿基金 省 森 林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基金 国 有 林 场 危 旧 房 改 造 补助 林 业 血 防工程 油 茶 产 业发展 重 点 防 护 林 工 程 林 业 贴 息贷款 中央政策地方单位和组织等使用的项目,中央财政按年利率 2%给予贴息,地方财政应按规定给予贴息。 中央政策每亩造林补助 200 元、封山育林补助 84 元。 中央政策 中央政策 每亩造林补助 500 元,其中中央 200 元/亩、省级 100 元/亩,地方配套 200 元/亩。 每亩造林补助 200 元。 中央政策每户中央和省各补助 10000 元,其余由地方和个人承担。 省委、省政 府政策 平均 5 元/亩,2010 年集体和个人林调整为 10 元/亩。 中央政策平均 5 元/亩,2010 年集体林区调整为 10 元/亩。 中央政策 森林管护:10000 元/人·年;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森工企业在岗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23%,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拔给各级社会保障机构;政策性社 会性支出:公检法司经费 15000 元/人·年,教育经费 12000 元/人·年,医疗卫生经费 6000 元/人·年;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依据国家确定的按 照森工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 3 倍补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省有关规定,3678.5 元/人·年,连续补助 3 年;封山育林:封育 5 年,每亩 每年 14 元;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由中央补助 80%,地方配套 20%。 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政策 户 用 沼 气 池 大 中 型 沼 气工程 节能炉、灶 太 阳 能 热 利用 秸 秆 能 源 化利用 农 村 能 源 服 务 体 系 建设 防疫政策和 疫情报告 高 致 病 性 生 猪 蓝 耳 病 等 扑 杀 补贴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的 扑杀补贴 中央政策新建 8-10 立方米农村户用沼气池,中部地区每户 1200 元,享受西部政策地区每个 1500 元,省级每户配套 300 元。 大中型沼气工程,中部地区每处补助不超过 150 万元,享受西部政策地区每处补助不超过 200 万元,并向周边农户集中供气。小型沼气工程,中部 地区每处补助 9.6 万元,享受西部政策地区每个补助 11.25 万元,并向周边农户集中供气。 省柴节煤灶,每台补助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