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维保资质要求及材料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 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 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 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 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 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 资格取得和执业 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 是指依法 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 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 总则 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 是指 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 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 第三条 [资质资格要求 ]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 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 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 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 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 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监督管理主体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 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维保机 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 [自律管理主体 ]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 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 第六条 [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 且不小于 200 平方米,其中, 办公场所不少于 100 平方米,档案 室不少于 20 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 30 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 (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 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其中, 具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 得技师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 于 2 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高级技能等 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 3 人; 具有消 防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 或者取得中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 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 5 人; (五)维修保养设备符合配备标准,并按规定经计量检定合 格; (六)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确保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 服务质量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资质申请]申请维保机构资质,应当向注册地的市 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四) 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房屋租赁协议; (五)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 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鉴 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 (六)维修保养设备清单、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 件(鉴定或校验证书) ; (七)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资质申请与受理 ]市公安消防支队收到申请材料 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 定形式, 应当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对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 的决定,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 第九条 [资质审查和许可]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决定受理的, 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在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 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 应当对资质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 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资质条件进行 抽查和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 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 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资质变更]维保机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 代表人、执业人员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公 安厅消防局提出申请, 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省公安厅消防局应当及时依法办理资质证书核准变更手续。 维保机构营业执照应当与核准变更后的资质证书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资格考试条件]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申请 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一)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年龄 65 周岁以下; (三)取得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 格。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申领]申请执业资格考试, 应当按要求 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也可以由拟 聘用单位统一提出: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 表; (二) 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 明; (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 技术职称的,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 ; (四)其他有关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建筑消防设 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 对申请资料齐 全的,应当统一组织业务考试; 对考试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执 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资质、 资格复审制度]维保机构资质、执业资格 每三年复审一次。三年期满,没有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的, 原资质、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资质复审申请与决定]申请资质复审, 应当于复 审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注册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 表; (二)资质证书;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关资质 条件变更手续; (四)三年的技术服务工作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省公安厅消防局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对资质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复审通过的,为 申请人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通过: (一)不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三年内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两次以上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 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十五条 [资格复审申请与决定]申请执业资格复审, 应当 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