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的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村委会优化方案村委会优化方案 ( (一一) )普遍问题普遍问题 村委会的职责、 作用和地位说明了村委会在社区建设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 用,是建设与管理的主体。但是,我国村委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其不能很 好地适应建设与管理的客观要求。 1 1、、 角色错位,村委会负担过重。角色错位,村委会负担过重。 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不是一级国家行政组织,没有行政权力来控制 和推动社区的各项事业。而“自治”制度又不健全,行政权力对社区干预多,上 级行政部门几乎都可以交任务、下指标给村委会,对其提出要求,村委会的情况 就是责任大、权利小、事情多、经费少、待遇低、力量弱,造成村委会的超负荷 劳动。其具体表现有: (1)(1)村委会超权限、超职能、超量工作。村委会超权限、超职能、超量工作。 《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而目前村委会所从事的 工作是大大超出其权限和职能。如计生调查、经济普查等,这些都是政府职能部 门的行政工作, 这些工作是带有政府行政行为的,必须具有行政管理权和执法权 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一些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职能性工作,是必须具 备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并需配备专业工具的人员才可以胜任和完成的工作,很 明显, 本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和专业单位的工作交由村委会去做, 是无法完成好的。 (2)(2)村委会承担了大量非“责”之责,并且是有责无权。村委会承担了大量非“责”之责,并且是有责无权。 目前各村委会内都挂满了各种各样的牌子,有治安责任人、计划生育责任 人等,这些项目的责任人都是村委会的主任。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有 工作任务都往村委会派发,动不动就要村委会签责任状,使得村委会背负着沉重 的压力。并且没有遵循权随责转、费随事转的原则,无权要担责,无费要做事。 从法律的角度、从客观现实的角度分析,以村委会目前的性质地位和能力,要承 担起责任、办好事确有难度。 (3)(3)不合理的选举和考评制度。不合理的选举和考评制度。 有关职能部门明确了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村委会委员的工作岗位、 工作项目和工作标准,这无疑是把村委会视作本部门的下属机构,把村委会主任 及委员作为职能部门的员工, 反映出目前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制意识还是很薄 弱。 (4)(4)重视程度不够。重视程度不够。 一是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偏低,工作条件差。根据民政部的资料,各地 村委会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普遍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不仅如此, 全国大约有 3.6 万个村委会没有办公用房, 另有 1.2 万个村委会的办公用房不足 10 平方米, 二者约占全国村委会总数的 10%以上。 二是村委会规模的设置滞后于 社区建设与管理的现状。时至今日,高楼林立的村民小区比比皆是,原来几百盒 的居住空间已经缩小为一两栋高楼;电话、电脑等现代化的信息交流手段已经普 及,原来必须由村委会专职工作人员走家串户通知的事情,现在可以电话、电脑 进行。但现在许多村委会并没有配备上相应的办公设施,造成工作效率很低。 2.2.村民参与严重不足。村民参与严重不足。 村委会的生命力在于村民的积极参与,村委会与村民关系的最核心体现也 是村民参与。可见村民参与非常重要,因为人是社区建设中的决定性因素,没有 村民的广泛参与, 再丰富的物质资源也不可能得到利用。更重要的是村民比村委 会更了解自身需要,有他们的参与,问题解决会更有效率。但是受主客观因素的 影响, 我国村民彼此间存在着一种严重的疏离感, 村民对社区共同利益关心较少, 集体意识不强,缺乏认同感和归宿感。而传统的参与模式过于狭窄死板,无法提 高村民的认同意识。 ( (二二)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1.客观原因。客观原因。 随着城市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流动人口增加; 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和“小政府”、 “大社会”格局的形成,政府把更多 的职能回归村委, 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下沉到社会基层部门,考验着村委会的承 接能力。 2.2.对村委会认识模糊。对村委会认识模糊。 由于实际工作中,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干部对村委会的性质、职能、作用认 识模糊, 认为村委会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把村委会作为一个村民自治组织来 对待,漠视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把给村委会发号施令、派放任务当作是理所当 然的事,于是不管三七二十一,一级一级往下“批发”工作任务,一些本不该由 村委会办的事情也压到了社区,使村委会大部分时间花在应付上级交办的任务 上,大量挤占了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时间。 3.3.村委会和政府部门关系理论与现实的错位。村委会和政府部门关系理论与现实的错位。 村委会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在政府与村委会 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只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但 在现实中, 却是村委会的行政性倾向特别明显,政府对村委会工作事务的干预包 括了从人员配备等重要事务到村委会日常琐碎的宽广范围。 4.4.工作方法不够科学。工作方法不够科学。 目前造成的村委会负担过重的一个原因是管理的方法和技术比较落后,现 在村委会简单重复的工作多、 手工操作多、 村委会人员大部分时间忙于填写报表、 资料汇总等简单事务性工作,工作量虽然大效率却很低。办公设备利用不充分或 不够用,有的村委会配备了多台电脑,但是会操作使用的只有 2-3 人,造成了 办公资源的浪费;有的村委会由于条件所限,只配备了一两台电脑,就限制了工 作的进行。 5.5.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如村委会的法人资格问题,由于村委会的法人资格模糊不清,当遇到某些 企业或团体侵害自己利益时,就不能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进而导致某些工作 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致使村委会的工作经常处于两难的困窘境地。 二、加强村委会管理的优化建议二、加强村委会管理的优化建议 ( (一一) )完善村委会组织的制度规范完善村委会组织的制度规范 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自身情况,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原则,进一 步规范政府与村委会双方的关系,规定政府对村委会授权事务的范围、限度,村 委会自身工作的主要方式、方法,政府对村委会人力、物力方面的支持力度等问 题,将指导性的法律,变为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各种规定、条款。 ( (二二) )减轻村委会不合理工作负担减轻村委会不合理工作负担 如前所述,村委会承担的下派任务过重是村委会的突出问题之一。逐渐理 顺政府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切实减轻村委会的不合理负担,是强化村委会为民 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措施。首先,各级政府组织要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 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村委会的工作职能,让村委会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摊派性 任务。其次,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改变目前各职能部门直接向村 委会布置任务的状况。 凡是政府职能部门需要村委会协助完成的工作,都应当经 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统一安排,而不得直接给村委会布 置任务。基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村委会布置工作任务时,要将交叉、重合的工 作综合起来交由村委会协助完成。再次,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培育社 会中介组织承担一部分政府布置的社区工作,例如人口普查等。 众多非政府组织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