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指引
附件 3 广州市人才引进申报办理指引 一、申报条件 (一)在广州市有合法住所。 (二)被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合法录(聘)用,按规定签订劳动 合同、办理录(聘)用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 类人员请填写广州市引进人才呈报表(A ) ; B 类人员,以及申报人配偶为非广州户口且不符合 A 类准入条件的,本人(单 调)或夫妻双方(同调)请填写广州市引进人才呈报表(B ) ) : A 类:符合《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穗府 〔 2003〕 72 号)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补充吸收类准入人员除 外)规定的人员: 序号 条件 年龄 随迁 补充条件或材料 1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 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不限 配偶、 未 成年子 女可一 次性或 分批迁 入 相关证明 2 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 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包括外观 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 专利) , 并经市政府职能机构或相 关权威机构认证的人才。 市政府职能机构或相 关权威机构认证批文 3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进入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专家 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 专家。 专家证书 4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50 周岁以下 5 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学历并具有 博士学位,或国外博士学位 45 周岁以下 持有《广州市留学人 员优惠资格证》 , 或其 学历经国家教育部鉴 定 6 国外硕士学位 40 周岁以下 7 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8 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学历,并具 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资格、执业资格之一 9 经批准调任、转任到机关、群众 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 领导职务或正处级以上非领导职 务的干部。 不限 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 门调任、转任通知 10 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干部家 属随军来本市政策规定的随军家 属 不限 未成年 子女可 随母迁 入 具有干部身份的证明 11 申报人的配偶为驻穗现役军官 , 本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学 历,并具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之一, 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40 周岁以下 12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具有学 士,或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学历 并具有硕士学位 35 周岁以下 凡已婚人员配偶为非 广州户口者,配偶方 需同时符合 A类准入 条件。 13 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并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 业资格之一 14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同时具备技 师职业资格或高级职业资格,且 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所从事工种 (岗位)的专业基本一致 40 周岁以下 配偶、 未 成年子 女可一 次性或 分批迁 入 用人单位出具的关于 申报人所从事工种 (岗位)的证明,并 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核 发部门认可的查询网 址 15 技师职业资格,同时具备高级职 业资格和大专或普通中专以上学 历,且学历教育、资格证书的专 业与所从事工种(岗位)的专业 基本一致 35 周岁以下 未成年 子女可 随母迁 入 16 高级职业资格,同时具有大专或 普通中专以上学历, 且学历教育、 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所从事工种 (岗位)的专业基本一致 17 申报人的配偶具有广州市户口和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资 格 不限 配偶的广州市户口本 及相关证书 18 申报人的配偶具有广州市户口和 研究生学历并博士学位。 19 申报人的配偶具有广州市户口和 研究生学历并硕士学位和中级专 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20 申报人的配偶具有广州市户口且 在广州市 3 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 得税达到 10 万元。 21 申报人的配偶具有广州市户口和 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夫妻双 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分居 2 年。 22 申报人的配偶具有广州市户口和 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夫妻 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分居 2 年。 23 申报人的配偶具有广州市户口和 大专以上学历并中级专业技术资 格、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业资 格、技师资格,夫妻双方均达到晚 婚年龄后分居 2 年。 24 申报人的配偶具有广州市户口, 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分居 6 年。 B 类:符合《关于加快我市人才引进的若干意见》 (穗人[2004]28 号)或 《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穗府〔2003〕72 号) 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九条补充吸收类规定的人员: 序号 条件 年龄 随迁 补充条件或材料 1 研究生学历(非国民教育系列) 并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资格、执业资格 35 周岁以下 未成年 子女可 随母迁 入 凡已婚人员配偶为非 广州户口者,配偶方 需同时符合该条件。 2 本科学历(非普通高等教育)并 有学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资格、执业资格 3 大专学历(非普通高等教育)并 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 资格 4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 取得学士学位且其接收单位为我 市事业单位 40 周岁以下 未成年 子女可 随母迁 入 其学历经国家教育部 鉴定 5 在广州市工商注册创办企业,累 计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人民币、 纳税额达到 200 万元人民币和聘 用本市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员 工 100 人,本人连续担任该企业 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或副总裁、 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满 3 年以上的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45 周岁以下 未成年 子女可 随母迁 入 市工商部门或授权的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投 资额证明;市地方税 务部门或授权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纳税 额证明;聘用员工的 劳动合同和员工名 册;市工商部门核发 的营业执照或职务聘 任书 6 本人在穗创办经市科技主管部门 核发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经 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 企业,并连续担任该企业法定代 表人、执行董事或副总裁、副总 经理以上职务满 2 年以上的企业 经营管理人才。 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发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或省信息产业主管部 门核发的软件企业证 书;市工商部门核发 的营业执照或职务聘 任书。 7 本人在穗连续从事市场营销、农 业科技等行业工作 3 年以上,并 3 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 10 万元的人才。 提供市地方税务部门 或授权的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纳税额证 明。 8 本人连续从事传统中医、文化艺 术、烹饪厨艺、雕刻等行业工作 15 年以上,并具有行业公认的特 色技艺、社会效益和影响较大的 人才。 由用人单位或申报单 位提供证书、照片和 专业机构、行业部门 的证明等材料。 9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 历,在国家机关从事特殊性、艰 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的工作 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 不限 未成年 子女可 随母迁 入 提供市政府人事行政 部门出具的国家公务 员或机关工作者录用 通知书或调任、转任 审批表等材料。 10 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 技能人员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 提供引进特殊人才专 题报告,并加注用人 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意 见。 11 被评为“广州市十佳外来青年员 工”的人员。 提供相关证书或文件 证明。 二、呈报材料 (一) 《广州市引进人才呈报表》 ; (二)原单位的同意调出函(暂不办理人事档案和同意调出函的人员, 提供本人签署的《暂不办理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