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标准电子通信行业的技术标准与企业创新
电子通信行业的技术标准与企业创新电子通信行业的技术标准与企业创新 标准在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设 施”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 “标准是被作为规则、指南或特 性界定反复使用,包含有技术性细节规定和其他精确规范的成文协议 ,以确 保材料、产品、过程与服务符合特定的目的” 。技术标准的范围比标准要小。 一般来说,技术标准是指涉及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且标准的内容包含有 一定技术解决方案的标准。 传统技术标准属于公知领域的技术规范,不含有企业的知识产权。比如,在 电子通信领域, 国际电信联盟和各国政府早期为确保通信质量与安全而制定 的各种通信产品标准, 基本都属于公开的、 不包含有企业专利的强制性标准。 从其与技术创新的关系看,这类标准能够作为企业创新的起点和平台,但由 于任何企业都不能独占它,或者利用这类技术标准获得专门收益,因而不能 成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因素。然而,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信息与通信产业 (以下简称 ICT 产业)出现了技术标准“私有化”的趋势:即越来越多包含 有企业专利的技术标准通过市场竞争成为行业的“事实标准” ,甚至政府与 国际组织制定的行业标准中也包含有企业专利。 这类包含有企业专利的技术 标准,不仅对行业和企业的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也不可避免地成为 影响电子通信业企业竞争力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如无特别说明,本章讨论的 电子通信行业的技术标准是指包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 一、技术标准:影响 ICT 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1.从两起与技术标准有关的“知识产权事件”谈起 从近几年在我国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领域的影响看,有两个“事件”不能不 提。一个是发端于2002 年 1 月,延续到2003 年,并且至今似乎仍没有结束 的外国企业索要 DVD 专利费事件(以下简称“DVD 事件” ) ,另一个是发生在 2003 年 1 月“思科公司起诉华为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 (简称“思科诉华为 案” ) 。 我国 DVD 产业发展走的是一条进口国外 DVD 零部件(解码芯片、机芯、机头 等)在国内组装的道路,DVD 核心技术专利都由日、欧、美等国企业控制。 从 2000 年开始,拥有DVD 专利的外国企业联盟 6C,3C,1C 和 MPEGLA 陆 续开始与我国企业谈判,要求国内企业交纳专利使用费。但由于分歧太大, 没有达成协议。 2002 年 DVD 专利联盟利用 WTO 规则施加压力, 加大了索要专 利费的力度,最后获得成功。目前,国内企业每台DVD 需要缴纳的专利费最 高已经达到 26.2 美元,专利费用占价格 20%~30%,因此,多数国内企业已 经停止了普通 DVD 产品的出口。 但“事件”远没有结束。2003 年 9 月 5 日 6C 联盟宣布扩大专利费征收范围, 包括 DVD-音频、DVD 随机存储器、DVDRW 以及 DVDR 驱动。不仅如此, 不断有新的厂商声称有权收取 DVD 专利费。 2004 年 4 月, 汤姆逊同中国电子 音响工业协会初步达成意向, 向中国企业每台 DVD 收取 1~1.5 美元左右的专 利费。 2004 年 6 月, 拥有和杜比公司类似数码影音技术的 DTS 声称要强制征 收国内 DVD 企业 10 美元专利费。这使得本已处于亏损边缘的国内 DVD 厂商 雪上加霜。 与国内 DVD 企业不同,主营通信产品的华为公司非常重视技术开发,拥有相 当多的自主知识产权,近年在国内国际市场的份额增加很快,被认为是中国 最成功的通信设备企业之一。2003 年 1 月 23 日,思科公司在美国起诉中国 华为公司及华为的美国分公司,指控华为“盗用”了其网络路由器 IOS 源代 码、 思科命令行接口、 技术文档, 以及 5 项与思科路由协议相关的专利技术。 华为否认对思科源代码有侵权行为,只承认使用了思科的“私有协议” ;并 且是在有限的范围之内(即私有协议的保护区外),为满足用户需求的不得已 情况下进行的。受到起诉后,华为公司迅速在其路由器中删除了思科的“私 有协议” ,并停止含有这一协议的路由器型号。在主审法官签署了一个对华 为没有实质影响的初步禁令后,双方于2003 年 10 月签署协议中止了诉讼。 2.技术标准专利化趋势及其市场后果 从表面看, “DVD 事件”与“思科诉华为案”都是明显的“知识产权事件” , 但实际上,这两起事件中的跨国企业行为都是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 ICT 产业 技术标准“私有化”的必然产物。 所谓技术标准“私有化”是指随着 IT 革命和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技 术标准包含着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内容, 越来越多的专利以技术标准的方式 存在。目前看来,ICT 产业的标准“私有化”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越 来越多的企业私有技术或产品通过竞争获得市场主导地位而成为事实上的 产业标准;二是在国际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的标准中没有专利的技术在减少, 有专利技术的标准比重在增加;三是开始出现市场驱动的企业标准制定联 盟。与通常的标准制定组织不同,这些联盟由市场上的少数重要企业组成, 目的是使这些企业拥有专利技术体系推广为事实标准, 或者推动已经被国际 组织批准为标准的专利技术的市场化。 在传统意义上,技术标准是公知领域的技术,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 统一规定,与知识产权尤其是与专利技术无关。比如, IETFIETF(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在标准化工作中对专利技术的观点曾经是: “尽量采用那些非专利技 术的优秀技术” ,因为“IETF 的目的是使其制定的标准广为适用。如果涉及 专利权的问题,标准的适用将涉及专利权授权问题 ,从而影响人们采用该标 准的兴趣” 。但是,在高新技术产业,由于技术标准日益成为产品性能的组 成部分,并与功能相结合,技术标准包含的创新成分日益增加,专利与技术 标准开始从分离走向结合,出现了技术标准专利化趋势。 然而,为什么直到信息技术革命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标准的“私有化”趋 势呢?或者说,为什么政府不设法在这一领域维持标准的公共性质,以更好 地为公共利益服务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推动因素。 (朱彤, 2006) 第一,ICT 产业的很多标准包含了相当复杂的技术内容,对其给予知识产权 保护能有效地激励这一领域的创新活动。普通技术标准作为完成某项任务、 实现某一目标而规定的统一的、重复适用的规则,本身并不包含复杂的技术 内容,一般只是规定了通过某些技术手段和技术途径所需要达到的目标。 第二,ICT 产业技术创新速度加快也是私有标准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与其 他产业相比,ICT 产业的技术创新速度快得多,技术的生命周期相对短。这 对法定标准组织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影响。 (1)法定标准制定组织很难制定出 不包含知识产权内容的标准。由于新技术产生的时间很快,当法定标准组织 在制定相关的 IT 技术标准时,常常面对市场上不同企业掌握的拥有专利的 技术。 因此, 制定出的标准内容不可避免地包含有相当数量的专利技术。(2) 即使标准组织制定出了不包含知识产权的标准, 但当市场上已经存在私有的 事实标准时,组织制定的标准也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