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伤赔偿项目明细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基金支付)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 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3 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 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基金支付)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4 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 助金标准。20 元/天 (三)交通费、食宿费(基金支付)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4 款。 (四)康复治疗费(基金支付)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 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6 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基金支付)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 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32 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 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 1 4、 备注: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 80%) 。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34 条、第 33 条。 (八) 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条例35 条) :1 级 27 个月本人工资、二 级 25 个月、三级 23 个月、四级 21 个月。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例 35 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 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一级 为本人月工资的 90%;b、二级 85%;三级 80%;d、四级 75%; 3、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九)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条例 36 条) :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五级为 18 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 16 个月 2、伤残津贴: (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安排工作此项赔偿无。伤 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为本人月工资的 70%;六级为 60%;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付) :经工伤职工提出,可解除劳动关系,在解除 劳动关系时支付。五级为 20 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六级为 15 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提出,可解除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 时支付。五级为 35 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六级为 30 个月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条例 37 条) : 1、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七级为 13 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为 11 个月;九级为 9 个月;十级为 7 个月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基金付) : 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付。 七级为 10 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八级为 8 个月、九级为、十级为 4 个月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付。七级为 20 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八级为 15 个月、九级为 10 个月、十级为 5 个月。 (十一)死亡赔偿标准(条例 39 条) : 1、丧葬补助金:6 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 2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本人工资的40%每月、其他亲属 30%、孤寡老人或孤儿 每月增加 10%。总和不应高于职工生前工资。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 5、一级至四级在停工期满后死亡的,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职工待遇: 1、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 抚恤金。 2、生活困难的,可一次性预支工亡补助金的 50%。 3、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 备注: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 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 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 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O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 满 55 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七)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的。 3、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 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 薪期的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 15 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 待遇。 3 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 人员, 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 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 销登记、 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 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