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案例专题讲座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专题讲座 [ [案例案例25]25] 2003年 9月日,某城区小学正在晨读。初一年二班的班主任齐某上让本班学 生于某到校外为自己买早点,于在过公路时,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肇事司机下落不明。 【审判结果】以为教师役使学生买早饭的行为是教师的个人意志和个人行 为,同时教师重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职责之便,置学生安全于不顾,擅自差遣学 生为其个人买早点,虽纯属于个人私事,也所属职务行为,因此裁决学校和教师 个人一路承担责任。 【编者评述】《学生伤害事故处置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 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学生、 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法行为, 由 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违背有关规定, 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 成年人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 生,或在工作进程中违背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学 校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例中教师让学生买早点属过错行为, 对买早点潜在的安全 隐患估量不足。 [ [案例案例26]26] 一名年仅12岁的小学生在考试时因为疏忽大意漏做了一道试题, 老师指同窗 对其进行“教训”,该学生被殴打后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经法医鉴定组成六级 伤残。 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镇中心小学六年级就读的学生刘朝阳年仅12岁, 2 003年6月4日, 刘朝阳所在的班级进行语文考试, 刘朝阳在未做完全数试题 的情况下,匆匆交了卷。第二天,班主任宋老师在评讲试卷时超级生气,以为刘 朝阳连这么简单的试题都漏掉了, 是因为他粗心大意造成的, 于是要求他站起来, 并叫班上同窗都狠狠地打他一下,以使其记住这次教训。当日下午下学后,刘朝 阳忍着头痛回家, 却不敢向父母诉说被打的真相。 不久, 这位宋老师登门家访时, 刘朝阳的父母才知道儿子被殴打的事。尔后,刘朝阳的病情加重,出现了头痛、 恶心、呕吐等症状。第二天,宋老师带着刘朝阳到丰乐卫生院进行诊治,初步诊 断为脑震荡,但服药后却不见好转。6月7日,刘朝阳被送到泸州市医学院附属 医院医治,因学校经费困难,又于6月9日转入纳溪区人民医院,经诊断为:脑 震荡。随后几天,刘朝阳的病情进一步恶化,经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诊断为: 脑外伤综合症。住院医治42天后,因无力支付医治费用, 刘朝阳的父母主动要求 出院。从医院回来后刘朝阳出现了健忘、反映迟缓等神经病症状。2003年12月22 日,经神经病学专家会诊,泸州市法医学会鉴定以为,刘朝阳被人殴打后出现创 伤后应激障碍,其伤残程度为六级。 【审判结果】2004年1月18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判结果,要求宋老 师和学校一路补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40000元。 【编者评述】 《学生伤害事故处置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 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工作进程中违背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 有关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照例中教师具有明显的体罚行为,侵犯了学 生的合法权利。 [ [案例案例27]27] 近日,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宗由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致残引发的 人身损害索赔案, 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11岁小学生黄某取得该县附城镇某小学补 偿款13263元。 黄某是河源市龙川县附城镇某小学五年级男生。2002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 五、六年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黄某组织上体育课。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 等项目比赛的同窗进行训练, 其余学生自由活动, 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 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 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便与几位同窗擅自去 玩单杠。黄某因身高不够,几回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隔壁的砖墙,跳 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7级伤残, 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316元。 事后,黄某以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可 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 学校负有必然的管理责任。 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龙 川县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 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背学校管理制度, 不听从老师的要求, 在没有体育老师组织和指导的情况下, 擅自而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 以致受 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校方(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 提出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 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办 法,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必然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 故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黄某造成损失的66316元由学校负责补偿20%,即 13263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大。 【编者评述】 《学生伤害事故处置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 学活动或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 安全办法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案例案例28]28] 2003年12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 场的情况下做作业。 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 并让各小组组 长维持纪律。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 (7岁) 便拿起讲义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 致使陈某当场昏迷在地。 事故发生后, 学校当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 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后因补偿 问题未达到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 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 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非成为他 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编者评述】按照《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 是一种职权, 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 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 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 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 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 [ [案例案例29]29] 2002年12月某日下午,某中学的高一年级某班学生在第6节课的上课铃响以 后,陆陆续续地只有20位左右的学生到了运动场上集合。体育教师黄某面对这种 情况,就叫体育委员回教室通知没到的学生来上课。同时,他又吩咐几位班干部 去学校体育室扛抬棉垫和其他用来跳高的工具。 剩余的学生便在教师的默许下在 运动场上自由活动。 几分钟事后, 在教室里被体育委员叫来的学生和拿体育用具 的学生都到了运动场。黄某便吹哨子集合,在其周边的学生已缓慢集合成队,但 仍有一名学生在远处的沙池边上跳远。黄某使劲吹了几下哨子,那位学生(某甲) 才小跑过来。在某甲快要站回队伍时,黄某喝道: “站住!”并用眼神狠狠地盯着 某甲。过一会儿,黄某问道: “你没听到老师吹哨子吗?为何还慢慢地、大摇大摆 地过来?”某甲没回答,并用眼睛盯着黄某。黄某一看,火气就来了,拿着笔的 右手一巴掌过去, “叭”地掴了一下某甲。某甲双手捂住左眼角弯下身子,突然, 又直起身体, 冲向黄某并抓住黄某的上衣, 于是两人扭打起来。 隔壁的学生见状, 迅速上前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