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试验检测工程师复习考点整理:公共基础01
试验检测工程师复习考点整理:公共基础(一)试验检测工程师复习考点整理:公共基础(一) 1. 1985 年国家颁布《计量法》 2. 1987 年发布《计量法实施细则》 3. 《计量法》目的(宗旨):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 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适合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4. 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的装置、 仪器仪表、 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 量器具。 5. 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进行 的全部工作。包括检验和加盖封印等, 它是进行量值传递的重要形 式,是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 6. 《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7.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8. 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以及废除)由国务院公布。 10.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 作为统一全国 量值的最高依据。 11.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合格后使用。 12. 主持考核是指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定计量检 定机构或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进行的考核。 13. 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经计量检定合格;据偶 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具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部门 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 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 具,实行强制检定。 15.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工作计量器具,不得使 用。 16.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 定。 17.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部门和企业、 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 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 18.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统称为强制检 定的计量器具。 19. 非强制性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 或者本 单位不能检定的, 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 构进行的检定。 20.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 21.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 制定管理办法 和规章制度,规定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检定周期, 保证使用的非强制 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2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 证或者超 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 具不受此限。 23.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24.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25.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26. 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 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 计量检定规程。 27.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文字和框图构成,简称计量检定系统。 28.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2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鉴定机 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 测试任务。 30. 执行检定、 测试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 核合格,发给计量检定证件,取得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资格。 31. 处理计量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检定的数据为准。 32. 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 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33.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 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 量认证) 34. 计量认证的内容包含: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计量检定、测 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 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35. 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可信任程度取决于是否独立于制造、 销售或至 少独立研究、开发,真正出于公正地位;是否具有评价产品质量优劣 所需要的技术手段;出具的检定、测试数据是否得到社会的承认。 36. 公正数据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和合法性的特征。 37. 为了保证数据的可靠,量值必须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以保证国 家单位量值的统一。 38. 计量认证在省级以上的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才有资格为社会 提供公正数据,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不得 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39. 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 40. 凡是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 厂。 41.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超过检 定周期,经检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42.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3.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4.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45.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46. 国家标准优于行业标准优于地方标准。 47. 有国标、行标或地标,鼓励制定更严格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 适用。 48.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49. 行业标准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推荐标准也课转化为强制性标 准。 50.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企业自愿采用。 51.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52.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53.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 构, 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 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54. 处理产品是否符合保准争议时, 以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或授权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5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 56. 遵守产品质量法。 57. 交通建设工程所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码头等永久性设施, 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建设过程中所用到的建筑材料、 建筑购配件和 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 58.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 59.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于行政 处分。 6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 万以上 10 万以下的罚款;对人员处 1-5 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