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监察执法巡查制度修改版
第一篇:城建监察执法巡查制度第一篇:城建监察执法巡查制度 一、城建监察执法人员上岗执勤巡查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有关法律文书、收费票据和罚款 单据。 二、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在规划区域内、对责任书中主要职责进行巡查,切实履行职责,并在辖区重点路 段保持不间断巡查,提高巡查密度,避免巡查盲区,严禁对发现的违章行为视而不管,造成管理疏漏。 三、对各类违法行为应在 违法行为发生后 24 小时之内及时发现并查处。 四、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值勤巡查时须遵章守纪,坚守岗位,不做与执勤无关的事情,工作细致认真, 严格执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 五、城建监察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执法程序办事, 纠正违章时,应按照法规, 讲明道理, 文明执法。 六、城建监察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时,规范填写法律文书,严禁使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单据。 七、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应将罚款和暂扣物品在当天上缴入库,不得挪用和擅自处理。 八、 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应爱护交通工具和有关装备, 保持联络畅通, 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九、城建监察执法人员执勤时,举止端正,文明执勤,做到“三理” (纠正违章有理、宣传教育讲理、 处罚尺度合理) ; “四心” (调查核实要细心、说服教育要诚心、对方不服要耐心、纠正违章要公心) ; “四不 准” (不准打人、不准骂人、不准搜身、不准体罚) 。 十、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巡查执勤后要按时填写巡查工作日志及有关文书,便于备查。 第二篇:城建监察巡查制度第二篇:城建监察巡查制度 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巡查制度 一、上岗执勤巡查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有关执法文书,收费票据和罚款单据。 二、在规划区域内,对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切实履行职责,并在辖区重点区域保持不间断巡查,提高 巡查密度,避免巡查盲区,严禁对发现的违章行为视而不管,造成管理疏漏。 三、对违法行为应在违法行为发生后8 小时之内及时发现并查处。 四、值勤巡查,必须遵守纪律,坚守岗位,不做与执勤无关的事情,工作细致认真,严格执行规划和 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五、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执法程序办事,纠正违章时,应按照法规,讲文明讲道理,文明执法。 六、查处违章时,规范填写法律文书,严禁使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票据。 七、罚款和暂扣物品在当天上缴入库,不得挪用和擅自处理。 八、护交通工具和有关装备,保持联络畅通,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 系。 九、执勤时,举止端正,文明执法,做到“三理” (纠 正违章有理,宣传教育讲理,处罚尺度合理) ; “四心” (调查取证要细心,说服教育要诚心,对方不服 要耐心,纠正违章要公心) ; “四不准” (不准打人,不准骂人,不准搜身,不准体罚) 。 十、巡查执勤后要按时填写巡查工作日志及有关文书,便于备查。对本责任区内所发生的违法案件要 认真登记造册,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第三篇:城建监察执法程序第三篇:城建监察执法程序 城建监察执法程序 城建监察人员对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视情节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建监察人员,对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件,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城建监察人员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当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外,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登记立案。城建监察人员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登记立案,并立即制止,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调查取证。对于立案的案件,应当组织2 名以上人员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包括勘验现场,询问当事 人或证人、收集证据,勘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笔录,笔录经在场人员、当事人或证人核对无误 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听取。 4、提出处理意见,案件调查终结,应当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依据违法事实、案件性质、法律依据 提出处理意见,报委托的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定。 5、听证。在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较大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6、 作出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 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8、城建监察队伍对实施当场处罚的,结案后2 日内应将案件材料等报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 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有权立即予以纠正。 9、城建监察人员发现城建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责令当事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可以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对继续强行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当场采取措施, 责令恢复原状。 第四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第四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一、市、县(市、区) 、镇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执法监察队伍,按照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行 使巡查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巡查工作。 二、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三、巡查区域等级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矿产资源分布范围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划定的44 个工业集中区以及优化发展、鼓励发展工 业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两侧以及矿产限制开采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规划办、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 路两侧和已经依法审批过的用地单位和采矿单位。 三级巡区域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少于2 人,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对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当场督促违 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 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五、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制度。 六、市局根据执法形势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执法人员开展互检互查。 七、各地应当创造条件,加强与公安“110”建立联动系统,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立快速反应和集中行动机制。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人员,要执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 (国土资发 【2009】127 号)的规定,认真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五、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