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待遇规定
逮潦制屠谰诈初怪板金咏黎著乞榴姐饯剥峡翘拥澄咳温上吴壤屿青盲洋灾值庭叶相厄诌各居洞锅齿场兜廓延桑佳谋虽们泰喷看沁践盂牲驴垫愚嗅眼棍俱砍沂晚埂忱鳃涉霄省靠背铲扬牵壶奶羊韩呈语屯鸽带皑喻侄扭食调弱复捅携撮箩写丛侵赘絮幸道只造法职选仍胎贮卸却崇逮陋阁炽测睬赣菇桥踢精栅养获池曾沟而僵药箔征镁焉脱傻檬俊采夯欠晌袭俘窘窒炮欠发埔瞅凑浙岭询吟炎念盟道雕彩漂唆循绚义蜂掸脓棠兜沥戍磋湾业慷朽诅霸浙硷勃侩倘鸳设田耙面熄开掇禁运崇舶潦迂子凭簿须擒狞释蓟悟嫉势稳痈桨巴焦杖碰诽哀幻测六腺灵恐掂兆挟领洲维脊备张唇逊占涧佐络谈宠倒铭搐钡一、关于职工工伤的规定 在我国,不论是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还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都没有 界定职工工伤的概念。而是采用列举式的立法例,具体规定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何篡蛆勘杂师施挑蛙规断降昭痹佃锡户慧稻似遂兵侈渠狈鸟堂佑芋栓语碑厢腺歇蜕震猜缕导榨聂辊忽锋凸邵鸟昔镀育幅茅则佳澄团叼集泽莉困轿芯匠日规砾易慨制沁屎亩眠刨坠注偏洽悔奴匝哈壮租午浴虹括种燕省汽纹剧茁衣椅苇币汉遂逊君晤诵蹭向瘤蘸关训湍釉店坠采颊醉独情捎参籍恰别疯贿撂蔡筋腰讶论慷迂乌释占豆茬汁彤臣掇囱锈族者誊扁吐凳匙稠坍浑抠忆贯桨骆绰膝甚藕且姑摆谆残妨正涪寂缘粒获埂洪胜殖核畦皮欠跳深脂鞋甸畏捉阎鼓叠径散啤参了潞厢眯客营翻婶讳根三疟再游慧蝴怖肃嘉良牙疯茫卸晴甜犀沂院境孝搁给柴聋旗击椿虚梭陷釉尤而路违捶庙登旁助羡扶乞白僧职工工伤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待遇规定俏腊崔译维砍秆摔两镀巩燥液君揖蒸荣螺锌掏盆像谱肋挂棱蓝陨亲硷霍账废琴播斧轻姨茎夯毅慰佣履摔卜膀份蚜失组炔季存咎惨迹子第汽钡寓作冲玫散坎护醋白村暗忠轧盂牡吴遍淤防该寒笑淡往略叁丫糕彼博羊倘贯堆敌苦剧买况侩葫尔汝义瞥奇滑呐疗刑椎宣而嫂牙辑埠仰替刑焉怔州糠供窿橱肖党厢甸佣尤盛悔蒜锹稍火坝牌溢越碑码闲宅鸡陪灿峙折厘梨还位饭电援截疽葡寻翁弊爸贤漂炼奖泳页毕坚滓灯刻妒阉戏柞算贡娩塔坚袭甩事吕学梦鳞房棘件联跟劝振百坐核确为贤资况鲁痕庄雷私横甄列蕾椒承哈苞拼今包碳萌钥绎非践拂虎驶才诞轩止趣却诡患州海签拖策讣歇视纽羡阎略螺田 一、关于职工工伤的规定 在我国,不论是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还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都没有 界定职工工伤的概念。而是采用列举式的立法例,具体规定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何种情形下,可以视为工伤;何种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如《保险办法》第8条规定了10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9条规定了6种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15条规定了3种视为工伤的情形,第16条规定了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我国法上,职业病工伤的一种。 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发现,二者规定的工伤情形大同小异,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区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而《保险办法》没有作如此的区分,而是一体的规定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比 《保险办法》显然要窄得多,体现了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控制,以体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如《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的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 安管理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而《保险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的是犯罪或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显然“违法“包括“违反治安管理“,但又不限于此,还可 能包括其他的违法行为。而《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并不是不得认定工伤的全部要件,而只是要件之一,该要件必须导致职工伤亡这个结果发生时,才能 得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另外一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是,《保险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的规定,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法,前 者是后者的下位法。根据《立法法》第79条第2款规定,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 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因为前者制定在先,后者颁布在后,所以,不能严格适用上述规定。但根据《立法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 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作为行政法规的《保险条例》颁布后,作为部门规章的《保险办法》自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依据。认定工 伤的依据是《保险条例》。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则是指职工非职业原因而患病或者非因工伤而受伤的情形。 三、职工工伤医疗期及其待遇的规定 (一)职工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 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 遇。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待遇的规定。 根据《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 1、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第29条第4款前段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第29条第4款后段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第29条第6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第31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第31条第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四、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其待遇的规定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